济南住宅楼合法临街门头房拆迁补偿,门头房拆迁补偿与住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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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有相关房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认真、细致、专业、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以法为据,辅以情理,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住宅楼合法临街门头房拆迁补偿,门头房拆迁补偿与住房拆迁补偿

一、门头房拆迁补偿与住房拆迁补偿

法律主观:

1、按照拆迁政策,只有有产权证或 没有产权证 但有合法的建造手续的房屋在拆迁时才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货币补偿和 拆迁安置房 只能二选一,安置房的面积一般按照被拆迁户的人口进行确定; 3、拆迁后需要办理签订协议、选房、办理入住手续等手续。 法条参考: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 办法》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门面房拆迁补偿

商铺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赔偿。

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要求赔偿安置费、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营运损失费。

解除租赁关系的双方可要求赔偿替代租房的租金价差损失费、房屋装修费。

被拆迁人应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商铺拆迁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赔偿,出租人应支付补偿款给承租人。

若出租人不支付补偿款,承租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执行。

法律分析

租的店面拆迁能申请赔偿。

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赔偿安置费、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营运损失费,双方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赔偿替代租房的租金价差损失费、房屋装修费费。

被拆迁人的权益: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

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商铺拆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赔偿处理的,特别是出租人不将补偿款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有关情况也可以协商来进行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可以签订合同来执行的。

结语

商铺拆迁涉及到租赁关系的解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申请赔偿来解决争议。

被拆迁人在此过程中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活动中应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公开信息并充分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有参与权,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同时,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为复议和审查的证据。

商铺拆迁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赔偿处理,若出租人未支付补偿款给承租人,承租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也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门头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法律分析:

按同地段、同等房屋的市场价值,以评估为准,进行补偿,另外还需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提前搬迁的还应当给与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户头房被拆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是有补偿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按照规定租来的店铺是可以获得拆迁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就要看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租的门头房遇拆迁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是有补偿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租用门面房的时候,拆迁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停产停业和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按照规定租来的店铺是可以获得拆迁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就要看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租的门头房子要拆迁,拆了之后发生什么赔偿

商铺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赔偿。

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要求赔偿安置费、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营运损失费。

解除租赁关系的双方可要求赔偿替代租房的租金价差损失费、房屋装修费。

被拆迁人应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商铺拆迁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赔偿,出租人应支付补偿款给承租人。

若出租人不支付补偿款,承租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执行。

法律分析

租的店面拆迁能申请赔偿。

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赔偿安置费、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营运损失费,双方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赔偿替代租房的租金价差损失费、房屋装修费费。

被拆迁人的权益: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

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商铺拆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赔偿处理的,特别是出租人不将补偿款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有关情况也可以协商来进行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可以签订合同来执行的。

结语

商铺拆迁涉及到租赁关系的解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申请赔偿来解决争议。

被拆迁人在此过程中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活动中应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公开信息并充分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有参与权,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同时,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为复议和审查的证据。

商铺拆迁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赔偿处理,若出租人未支付补偿款给承租人,承租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也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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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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