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塌陷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塌陷而引发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中所称居民是指在本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农村居民。第三条 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偿费用:(一)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人均补偿面积为33平方米。2.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30元。(二)采煤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30%支付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30%。(三)新村公建补偿按搬迁户补偿费的25%,由采煤企业支付。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25%。安置新村内供电到户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与采煤企业另行协商补偿。(四)新村址征地报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及高压供电等安置点配套与市政设施接驳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五)不可预见费由采煤企业按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补偿费总和的2%支付。(六)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支付搬家费每户800元。(七)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按2000元户标准支付房屋拆除费,由乡镇政府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八)新村建设期间新出生的人口计入搬迁户搬迁人口数,采煤企业按照人口出生率计算新出生人口数,补偿期限2年6个月,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九)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工商企业、村集体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补偿,依法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商谈,达不成补偿意见的,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机构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与企事业单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未经许可建设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房屋,由乡(镇)政府、煤矿企业共同调查并报县(区)政府认定后作出处理。第四条 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以下几方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一是当地公安机关;二是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三是县(区)征迁部门和乡(镇)、村;四是采煤企业。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居民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乡(镇)、村及需搬迁村庄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核查小组应当将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公布于众,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审查确认。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底册记载为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1.原为本地户口的现役士兵;2.因上学户口外迁、现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3.原为本地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4.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5.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仍为独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增加人口不补偿综合调节费);6.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过采煤塌陷补偿安置),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原属农村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家庭人口: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2.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3.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4.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原为本地农村户口,且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及分户政策:1.子女年满18周岁的,年龄计算截至搬迁公告公布之日2年后的对应日;2.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外迁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属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第五条 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如下:(一)搬迁通报。采煤企业负责提前3年将采煤塌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据此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符合法律规定的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二)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搬迁自然庄安置用地选址,自确定安置用地选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及需搬迁村庄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新村选址、补偿搬迁安置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搬迁选址以无煤稳定区域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确定;(三)普查及协议签订。1.外业调查;2.内业算账;3.完成塌陷区村庄搬迁方案和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在征地过程中,采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相关费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采煤企业完成用地报批工作;4.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公布搬迁户数、补偿人口。上述环节同步开展,统筹推进,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年内全部完成。(四)新村建设。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区)政府为搬迁安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安置新村建设。采煤企业及时支付费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拨付协议资金的30%,余款在安置项目开工后的3个月内付清。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在村庄搬迁协议签订后的2年内完成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完成原有村庄房屋拆除。第六条 采煤塌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美好乡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具备条件的搬迁村庄可鼓励搬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征地所需相关费用等,可直接支付给被搬迁居民,并按照不低于省市“以奖代补”标准,市(县)财政给予货币化安置奖补。第七条 新村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第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发挥在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工作;采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采煤塌陷村庄搬迁相关工作;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第九条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县(区)、乡(镇)政府应当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行为。第十条 对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区)、乡镇政府,给予有关单位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村庄搬迁任务,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县(区)、乡镇政府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采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先搬后采”规定,切实保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落实“先搬后采”且履行村庄搬迁应尽职责的有关采煤企业,给予奖励。采煤企业在未完成搬迁的村庄下采煤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采煤企业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办法适时调整。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采煤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已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搬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执行;已进行人口核查公示、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人口认定按原搬迁公告公布的规定执行,搬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按本办法执行;2017年村庄搬迁计划及本办法调整期间(2018年4月3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新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搬迁户补偿费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地矿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法律分析:
具体搬迁补偿需要需要当地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煤矿搬迁农村房子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拆迁和搬迁的区别有哪些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
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
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
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
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法律分析: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
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
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
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
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亩3500元;
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
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750元,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
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
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
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
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
搬迁人口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
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
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
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
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亩3500元;
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
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750元,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
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
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
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
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
搬迁人口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分析:
具体搬迁补偿需要需要当地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淮南市煤矿塌陷区2次征收补偿政策文件
2、淮南煤矿塌陷区补偿文件
3、淮南市煤矿塌陷区2次征收补偿政策是什么
4、淮南采煤塌陷区赔偿
5、淮南市采煤塌陷区搬迁补偿办法
6、淮南煤矿还够开挖多少年
7、淮南煤矿塌陷赔偿标准
8、淮南市煤矿塌陷搬迁补偿标准
9、淮南市煤矿塌陷区安置赔偿
10、淮南市煤矿塌陷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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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淮南市煤矿塌陷区2次征收补偿政策,煤矿搬迁农村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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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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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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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