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拆迁安置补偿2013,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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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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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广安拆迁安置补偿2013,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一、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我被法院强制执行,我有三亩地,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这三亩地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么 法院: 支付3000么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 法院: 支付3000?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五、四川广安: 签了协议, 承诺提供新用地无法履行? 法院: 支付3000万?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六、广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997年4月,陈某和四川省广安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赁了该村四亩土地,建设加油站,租赁期限二十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建设加油站,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正式运营。

2013年9月,因公路建设的原因,加油站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街道办和加油站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加油站交付给街道办拆除;

街道办付给加油站拆迁补偿款330万元,并且同意加油站选址重建;

由于新地址目前尚未征用,由街道办协调租地4亩,费用由加油站支付;

待土地征用后,按区商服用地政策出让,出让金由加油站支付(2013年时,该区招商引资商服用地执行标准为25万元/亩)。

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紧接着,街道办也和村小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作为加油站重建项目用地,各个部门也拟同意建设加油站,但2016年10月,涉案土地征用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始拍卖,拍卖总价为7000万,陈某觉得价格过高,拒绝支付拍卖金,而是按照商服用地25万元/亩的标准,出让土地。

随后,相关部门取消了陈某的拍卖竞得人资格。

之后因土地规划调整,加油站用地问题和重建问题就此搁置。

陈某多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8年 10月,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加油站资产价值为3300万,陈某和街道办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下,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扣减已经支付的330万,街道办再支付加油站3000万。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陈某便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本案中,街道办为修建公路与加油站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又由于该《搬迁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搬迁安置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与陈某进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质和合同性质,因此需要满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和合同合法有效,双重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从原、被告举示的证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因此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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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22日
12388 举报拆迁问题管用吗?

12388是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只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如索贿吃拿卡要、威胁逼签、截留补偿款;补偿高低与程序合规归60日复议和6个月诉讼。

25年09月22日
拆迁不合理,找哪个部门投诉最有效?

投诉、信访不会改变补偿决定,能改的只有60日内行政复议和6个月内行政诉讼;12345与上一级机关只负责转办反映,法定期限不因投诉而暂停计算。

25年09月22日
在明律所的律师执业证号在哪里看?

查看执业证号有两条路径:律所官网的律师团队页,以及司法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北京执业律师证号为17位数字,可核对姓名、机构与年度考核。

25年09月22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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