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实施单位,征地补偿方案应由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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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实施单位,征地补偿方案应由谁制定?

一、征地补偿方案应由谁制定?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那一级部门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征地补偿方案应由谁制定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那一级部门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6、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报批。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对于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若在公告阶段的,可以提出异议,若在实施阶段的可申请仲裁。

(一)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征地补偿方案的确定有哪些步骤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1、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如下:

(1)征地有破坏青苗以及树木的应该对其预计收入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收入;

(3)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附着物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用的原则是什么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那一级部门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6、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由谁制定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那一级部门制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6、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7、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征地补偿方案应由谁制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报批。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对于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若在公告阶段的,可以提出异议,若在实施阶段的可申请仲裁。

(一)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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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实施单位,征地补偿方案由谁制定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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