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实施征收拆迁时,被征拆人应当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对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物等实际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持。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拆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与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有关事项没有登记记录等需要实际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形,而对被征拆房屋实际情况最了解的被征拆人却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导致征收拆迁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征拆房屋的外观测量数据等材料制作被征拆房屋的有关数据结果。然而,这样的数据结果多数情况下低于实际情况的对应数据,从而使得被征拆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结果并不理想,最终吃亏的还是被征拆人自己。
入户调查登记结果是对被征拆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及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入户调查登记阶段,被征拆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部门调查登记工作,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征拆人基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补偿安置标准低、不愿意房屋被征拆等原因,抵触、抗拒、不配合征收拆迁部门的入户调查工作,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征拆工作的进行,还能以此作为手段,要求征收拆迁部门满足其不合理的补偿安置诉求。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可取的,因为被征拆人不配合入户调查并不能阻止政府依法征拆工作的推进,反而会因自己的不配合行为,导致征收拆迁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征拆房屋的外观测量数据等材料制作有关数据结果,基于该数据结果作出的补偿安置往往比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的补偿安置要低。因此,被征拆迁不配合入户调查并不会从政府那里捞到好处,反而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可得利益。\n\n\n 如果被征拆人一直不愿意配合入户调查,直到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再起诉至法院,主张征收拆迁部门公布的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符合客观事实,那么将会因为之前的抵触、抗拒、不配合入户调查行为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风险境地,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极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另外,从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来看,被征拆人孙德兴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入户调查工作,导致无法完成对被征拆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的评估工作,因此,普陀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偿。被征拆人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征拆人孙德兴败诉。其败诉的原因在于: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拆房屋的价值,被征拆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拆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拆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拆人承担。在该案中,普陀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偿,并未损害被征拆人孙德兴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被征拆人对政府实施征收拆迁项目存有疑义或者异议的,应主动与征收拆迁部门沟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表达不同的意见,而不应采取不配合入户调查登记这种非理性方式。毕竟不配合入户调查,最终吃亏的还是被征拆人自己。另外,被征拆人应当对征收拆迁部门制作的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并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登记书面结果。因为日后被征拆人如对于补偿安置有异议,可以该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作为证据,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告知真实的房屋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就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全面了解被征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也就有利于被征拆人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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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舟山普陀拆迁最新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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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舟山普陀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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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舟山普陀拆迁最新补偿,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配合的如何进行登记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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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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