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接地气的刘律师 #竞业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约束竞业限的,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股权就转让了吗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不代表股权已实际转让。
实际上,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可以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就代表股权已经转让。
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就能签订转让合同。
而股权转让,涉及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股权已经转让,只是说明转让方具有了配合转让股权的责任,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实际取得股权,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才算真正获得股权,才算得上公司股东。
股票期权制度
(ESO)发源于企业竞争最激烈的美国。
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
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的企业都纷纷引进这一制度,实践证明了这是一种建立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据报道,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
在我国,《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激励机制的一种尝试。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上海、武汉、深圳还制定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办法。
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四通、联想、方正等,也纷纷引入股票期权制度。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
通常的做法是给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3
5年),按某一预定价格(通常是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购买本企业普通股。
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仍能在市场上出售,这样,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行权
(Execise)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Execise
Pice)之间的差价。
如果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例如公司以雇员当时的购买价格购回这些股份)。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是为了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管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但是,为了起到效果,奖励的规模必须足够大,也就是说,奖励对管理人员来讲必须是可观的。
如果奖励规模不够大甚至相应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来说很小,那么也就起不到激励机制应有的作用了。
二、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使企业能够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
法律分析:
股东可以有竞业限制规定。
股东一般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公司章程或者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一、夫妻关系涉及竞业限制吗
竞业限制协议不可以约束劳动者的配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公司解散竟业协议还有效吗
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不属于此类人员,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如果是这三类人员,公司解散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则需要遵守,违反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公司违约,无需继续遵守。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执行,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竞业限制范围过大怎么处理
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当事人可以先与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分析:
股东可以有竞业限制规定。
股东一般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公司章程或者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一、夫妻关系涉及竞业限制吗
竞业限制协议不可以约束劳动者的配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公司解散竟业协议还有效吗
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不属于此类人员,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如果是这三类人员,公司解散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则需要遵守,违反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公司违约,无需继续遵守。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执行,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竞业限制范围过大怎么处理
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当事人可以先与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约束竞业限的,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股权就转让了吗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不代表股权已实际转让。
实际上,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可以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就代表股权已经转让。
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就能签订转让合同。
而股权转让,涉及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股权已经转让,只是说明转让方具有了配合转让股权的责任,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实际取得股权,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才算真正获得股权,才算得上公司股东。
1、合约期权到期
2、期权合同的定义
3、期权合约到期是什么意思
4、期权合同法
5、期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6、期权合约到期后处理方法
7、期权合约期限一般是
8、期权写在劳动合同
9、期权合约的需要履行相应义务
10、期权合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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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同期权是否能拆迁补偿,股东竞业限制能约定吗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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