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诉吗,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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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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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诉吗,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一、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诉的。具体来说:

一、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常不可单独诉讼。因为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并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一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时,一般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在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由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如果仅存在补偿方案而无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单独就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诉讼则需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时,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实际上是一种“裁决前置”的程序,旨在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可诉性取决于具体的征收类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补偿方案一般不可单独诉讼;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则需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后才能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可以提起行政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能否起诉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体土地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笔者认为,这种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方案一般会载明征地范围、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征地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社保费用、安置途径等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地块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对被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且补偿安置方案仅对该次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能够反复适用。

因此,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补偿安置方案具有执行力。

根据上述规定,补偿安置方案一经批准,政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

实践中,政府机关通常根据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计算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价值,将补偿款直接达到村委会账户或本人账户,然后责令村民交出土地。

之后进行的对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拆除行为,属于清理土地附属物的行为,当事人对拆除、清理行为提起诉讼,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如果排除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复议或诉讼,被征收人则无救济途径,明显对被征收人不公平。

(四)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裁决前置程序,并没有不可诉的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主要针对的是补偿标准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既然对一个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能够提起诉讼,那么该行政行为本身也应是可诉的,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只是规定了裁决前置程序,并非不可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诉吗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体土地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方案。

笔者认为,这种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方案一般会载明征地范围、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征地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社保费用、安置途径等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地块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对被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且补偿安置方案仅对该次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能够反复适用。

因此,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补偿安置方案具有执行力。

根据上述规定,补偿安置方案一经批准,政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

实践中,政府机关通常根据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计算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价值,将补偿款直接达到村委会账户或本人账户,然后责令村民交出土地。

之后进行的对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拆除行为,属于清理土地附属物的行为,当事人对拆除、清理行为提起诉讼,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如果排除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复议或诉讼,被征收人则无救济途径,明显对被征收人不公平。

(四)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裁决前置程序,并没有不可诉的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主要针对的是补偿标准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既然对一个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能够提起诉讼,那么该行政行为本身也应是可诉的,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只是规定了裁决前置程序,并非不可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诉讼吗

法律分析: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可以提起行政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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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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