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房屋拆迁补偿,民事案件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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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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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勐海县房屋拆迁补偿,民事案件合并执行

一、民事案件合并执行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案件合并执行的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案件的当事人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由法院判决决定,不需要申请。

《刑法》中合并执行又称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

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撤销,分立,合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一、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另一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而两起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时,被执行人往住会提出请求法院将该所涉及的两案合并执行。

所以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将两案合并执行的请求应当准许。

1、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有金钱给付能力。

如果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或者在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予以履行,在后一案件得到执行后,当然可以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后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则应当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后一案,并将执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对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后一案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回一定的财产,需折价、拍卖或者该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实则是对原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损害。

所以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正确地运用合并处罚,根据法学原理及相关实践,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1.吸收原则。

指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的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情况主要为行为罚。

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既有最重的吊销许可证,也有其次的责令停产停业。

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只需执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罚项被吸收不需执行,因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已表示其必须停产停业,所以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已无实际意义。

另外,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也应按吸收原则处罚。

2.限制加重并罚。

这是在执行财产罚中的罚款时所采用的最多的一种并罚方法。

依照“限制加重原则”,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

应注意的是,在适用限制加重并罚时,必须做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二、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日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三、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如何合并执行

法律分析: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是否具有同一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四、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

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出自同一判决书,可以。

如果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也可以。

否则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五、两个案件可以并案执行吗

法律分析:

如果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出自同一判决书,可以。

如果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也可以。

否则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六、被执行人多个案件可以合并执行吗

案件的当事人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由法院判决决定,不需要申请。

《刑法》中合并执行又称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

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撤销,分立,合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一、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另一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而两起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时,被执行人往住会提出请求法院将该所涉及的两案合并执行。

所以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将两案合并执行的请求应当准许。

1、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有金钱给付能力。

如果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或者在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予以履行,在后一案件得到执行后,当然可以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后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则应当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后一案,并将执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对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后一案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回一定的财产,需折价、拍卖或者该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实则是对原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损害。

所以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正确地运用合并处罚,根据法学原理及相关实践,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1.吸收原则。

指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的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情况主要为行为罚。

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既有最重的吊销许可证,也有其次的责令停产停业。

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只需执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罚项被吸收不需执行,因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已表示其必须停产停业,所以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已无实际意义。

另外,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也应按吸收原则处罚。

2.限制加重并罚。

这是在执行财产罚中的罚款时所采用的最多的一种并罚方法。

依照“限制加重原则”,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

应注意的是,在适用限制加重并罚时,必须做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二、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日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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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勐海县房屋拆迁补偿,两个案件可以并案执行吗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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