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此文是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动迁案件相关会议纪要和解答、近两年上海法院判例及律师办案经验总结而成,是2022年上海市区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的最新裁判规则,有上海市区公房动迁的居民可以保存下来。
基本定义
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同住人认定的一般标准
户口成年后连续居住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无房)
例外情形
没有户口:
但外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居住满五年、或者本地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实际居住至动迁,也视为同住人,但该同住人身份依附于其爱人,其爱人不符合其也不符合。
没有居住满一年:
1、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居住满一年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
2、按照知青、支内回沪政策回上海的知青、支内及知青子女、支内子女即使一天没住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动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有过动迁:
曾经有过农村宅基地或者私房产权人动迁一般不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公房或者私房非产权人被动迁安置过一般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
认定福利分房过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或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购买的产权房,签过字就行,不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
7、在他处公房拆迁或征收中享受过货币安置的。
8、在私房动迁中享受过托底保障性质等福利政策的。
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没有承租人且没有一个人符合同住人的,不分是否已成年,按照户籍在册人员数量或者户数均分。
2、没有承租人和户籍在册人员的,由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取得征收补偿款。
3、没有承租人、只有一个户籍在册人员的,即使其不符合同住人动迁款也归其所有。
4、私房动迁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公房是按照市价购买的,动迁款参照私房处理,归出资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
5、承租人是外国国籍的依旧有权分配动迁补偿款,同住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丧失同住人资格,持有绿卡不影响同住人认定。
6、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7、有家庭内部协议的,法院一般尊重家庭内部协议的约定。
8、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是分开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没有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9、承租人即使没有户口、从未居住过、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有权利参与分配。
影响动迁款分割的情形: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4、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
5、跟房子来源有重大关系的人员
1、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4、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
所谓“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及按照“九四”方案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因为上海市“九四”购房方案实施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产权证上。
上海法院考虑到上述历史原因,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
所谓“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是指售后公房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各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考虑动迁户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可以享受一定动拆迁优惠待遇的人员,包括产权人的配偶及户籍在售后公房内的其他人员等。
一、上海高院对公房拆迁补偿分配的意见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况例外
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级法院的意见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拆迁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
1、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
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
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
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一、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
城中村改造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
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均被认定为应补偿安置的面积。
1、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房屋征收部分将根据房屋的年代、结构、区位对该房屋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
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款30%的额外购房补贴,同时还有按时搬迁奖励以及搬迁费等。
2、对于房屋安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540元/平方米)结算。
3、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户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是多少
1、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
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2)企业:
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3)事业单位:
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
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内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80元/套;
(2)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550元/宗;
3、土地登记证书费:
土地他项权证:
20元/本
4、印花税(代税局收):
5元/宗
5、房地产产权证明费(档案馆收费)
按房产面积计算:
150平方米以内10-50元/宗;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最高200元/宗;
3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以上最高300元/宗;
800平方米以上最高400元/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上海动迁房补偿款分配具体如下: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
综上所述,房屋补偿款应该由房屋所有人去决定。
原则上,房屋补偿款是每一个人平均进行分配的,但是对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一些缺乏经济来源的人,是可以适当地多给的。
只要分配的时候,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上海动迁房补偿款分配具体如下: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
综上所述,房屋补偿款应该由房屋所有人去决定。
原则上,房屋补偿款是每一个人平均进行分配的,但是对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一些缺乏经济来源的人,是可以适当地多给的。
只要分配的时候,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4、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
所谓“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及按照“九四”方案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因为上海市“九四”购房方案实施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产权证上。
上海法院考虑到上述历史原因,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
所谓“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是指售后公房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各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考虑动迁户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可以享受一定动拆迁优惠待遇的人员,包括产权人的配偶及户籍在售后公房内的其他人员等。
一、上海高院对公房拆迁补偿分配的意见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况例外
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义务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级法院的意见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拆迁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
1、上海市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上海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3、上海市拆迁安置政策
4、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上海 拆迁 补偿
6、上海市拆迁政策
7、上海拆迁房安置
8、上海拆迁标准补偿2021
9、上海拆迁安置费标准
10、上海市拆迁补偿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款分割规则大全(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市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动迁房补偿款如何分配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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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