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贵州省农村每户的宅基地最多不能超过200平方米,有些地区的宅基地的最高面积为130平方米。不同地区的村户面积是存在着差异的,村集体在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之前,需要先确定一下当地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法律分析:
1.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
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中户:
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
即六人以上,申请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具体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各县(市、区、特区)要在底前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要求。
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等。
为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
贵州省政府就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发意见。
规划:
农房设计要有地方特色。
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两规合一”,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村庄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同时加强村庄及农房设计,体现地方特色。
村庄设计要融于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村落空间,彰显特色风貌。
新建农房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建设一批美丽乡村。
审批:
五种情况建房一律不批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其中五种情况:
包括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也要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
建设:
农房竣工后要申请验收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时间节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五方都要到场。
农房竣工后,建房人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质量安全等进行查验。
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整治:
“两违”存量限期消化贵州省还将大力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县级政府摸底后,制定整治方案,分别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暂缓拆除等方式,逐步消化“两违”存量,争取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县级政府还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违”整治联动机制,遏制“两违”增量。
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占地就退、出土就拆。
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行重点监测,此外还要综合发力,引导农民集中建房。
法律依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各县(市、区、特区)要在底前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要求。
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等。
为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
贵州省政府就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发意见。
规划:
农房设计要有地方特色。
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两规合一”,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村庄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同时加强村庄及农房设计,体现地方特色。
村庄设计要融于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村落空间,彰显特色风貌。
新建农房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建设一批美丽乡村。
审批:
五种情况建房一律不批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其中五种情况:
包括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也要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
建设:
农房竣工后要申请验收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时间节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五方都要到场。
农房竣工后,建房人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质量安全等进行查验。
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整治:
“两违”存量限期消化贵州省还将大力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县级政府摸底后,制定整治方案,分别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暂缓拆除等方式,逐步消化“两违”存量,争取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县级政府还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违”整治联动机制,遏制“两违”增量。
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占地就退、出土就拆。
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行重点监测,此外还要综合发力,引导农民集中建房。
法律依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法律分析:
1.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
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中户:
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
即六人以上,申请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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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州省小乡镇拆迁补偿标准,贵州农村自建房占地标准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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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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