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受制于多子多福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国人浓厚的家族、家庭观念的影响,在现代化发展的洪流中有很多地方依然保留着四世同堂、三世同堂的建筑结构,这种古香古色的构造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哪些法定补偿?一个户口簿却有两处宅基地,遇到拆迁另一处有补偿吗?怎么兼顾现代法律的规定和历史遗留问题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律师解读
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行政机关制定的安置补偿几乎都一边倒的只补偿一户,其余宅基地面积一般都会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对地上附属物进行简单补偿打发被拆迁人。这种补偿方案是不合理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自1986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前后经历过五次修订,“一户一宅”是1998年8月29日第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才出现的划拨宅基地政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是在1998年之前取得的一户多宅那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另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或者基于继承、遗赠、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都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如果多处宅基地面积加起来综合面积没有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征收的时候依法应当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
{"ctype":2,"value":"d50735fae6cd7b8910084b1d1d2442a7d8330ec3","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50735fae6cd7b8910084b1d1d2442a7d8330ec3?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对于多户一宅的情况,农民朋友可以通过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户籍档案、地基档案,明确成员身份资格,证明依法享有宅基地申请权和使用权,也属于被安置人口。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这样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只要居住的面积没有超过分户之后两家的总面积之和,就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这种情况在征收补偿安置的时候,征收方就必须按照“拆一换一”的补偿原则给予安置补偿。
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征收方不能任性地一刀切拆除,根据中央规定,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结果我们应该站在尊重历史的角度处理问题,农民朋友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产权登记,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帮助。如果因为合法交易或者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补偿方式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当然多出的宅基地,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确定不使用自愿放弃的,也要依法给予补贴。对于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部分,这部分在遵循比例原则即最小伤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行政,即能依法整改的不能强拆,即便被依法认定为违建也不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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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我们自己传统观念中的“户”和“宅”容易混同,而且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将户和宅的内容、关系和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总结为:
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年子女为主体;
宅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
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一户多宅”现象,而且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能得到的补偿利益也是千差万别。
本文,在明律师选取一个案例来说明这几种情况,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一户多宅”对征收拆迁的影响。
【引入案例:
宅基地买卖过后又反悔?】
李某是天津市静海区人,2002年与同村的赵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现有两间土房(含院)处于村中的北街道,经赵某本人同意在2002年7月13日将此房以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现金在证明人的监督下已付清,双方达成协议。
至此,房产权归于李某所有,以此证明”。
该证明的落款处有卖方署名赵某,买方署名李某,证明人署名王某,其中赵某在签名后有捺印指印。
2018年7月6日,赵某以签名属于伪造并且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李某随后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孟登高律师的帮助。
孟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帮助李某分析整个案情后,李某对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信心。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该《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或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情形,并且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卖方赵某的签名是赵某本人书写,合同应为有效。
后赵某以司法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宅基地真的不能买卖吗?】
本案中赵某认为宅基地买卖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进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由于赵某对宅基地的性质不清楚所导致的。
我国法律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可基于家庭关系,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李某购买了房屋,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房屋买卖双方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转让或者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由于李某在此之前已有一处宅基地,购买的宅基地是否能予以确权登记,还要结合其所占有的宅基地的总面积及当地的政策等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置?】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实践中,除了买卖可以形成“一户多宅”,以下几种“一户多宅”情形也是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的:
一、因农房继承而形成一户多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房屋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是日后征收补偿所需的重要文件;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因户籍管理部门衔接出现问题而造成一户多宅。
比如子女上学、当兵等,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去申请分户时,被要求先要有独立的宅基地;
去申请宅基地时,又被要求先要有独立户口,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几种情况下,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一宅两户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两户一宅,其中一户为无房户,既符合建房条件,又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批政策,可以申请宅基地。
在申请宅基地前,必须向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申请条件的,由村庄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方可建房;
2、按人口、面积或者按户进行分配。
一宅两户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在实践中,首先是按两户人口、面积进行分配,其次是按户口进行分配。
但是,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一个家庭进行补偿。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其具体补偿范围包括: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以及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双向补偿,既可以获得房屋的安置,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
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各地有不同的补偿办法,一是现金补偿,一是产权置换,还有一种是两者相结合的补偿办法,最好事先和拆迁部门商量好,签订拆迁协议,以免发生纠纷。
另外,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可以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我们自己传统观念中的“户”和“宅”容易混同,而且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将户和宅的内容、关系和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总结为:
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年子女为主体;
宅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
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一户多宅”现象,而且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能得到的补偿利益也是千差万别。
本文,在明律师选取一个案例来说明这几种情况,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一户多宅”对征收拆迁的影响。
【引入案例:
宅基地买卖过后又反悔?】
李某是天津市静海区人,2002年与同村的赵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现有两间土房(含院)处于村中的北街道,经赵某本人同意在2002年7月13日将此房以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现金在证明人的监督下已付清,双方达成协议。
至此,房产权归于李某所有,以此证明”。
该证明的落款处有卖方署名赵某,买方署名李某,证明人署名王某,其中赵某在签名后有捺印指印。
2018年7月6日,赵某以签名属于伪造并且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李某随后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孟登高律师的帮助。
孟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帮助李某分析整个案情后,李某对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信心。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该《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或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情形,并且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卖方赵某的签名是赵某本人书写,合同应为有效。
后赵某以司法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宅基地真的不能买卖吗?】
本案中赵某认为宅基地买卖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进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由于赵某对宅基地的性质不清楚所导致的。
我国法律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可基于家庭关系,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李某购买了房屋,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房屋买卖双方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转让或者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由于李某在此之前已有一处宅基地,购买的宅基地是否能予以确权登记,还要结合其所占有的宅基地的总面积及当地的政策等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置?】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实践中,除了买卖可以形成“一户多宅”,以下几种“一户多宅”情形也是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的:
一、因农房继承而形成一户多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房屋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是日后征收补偿所需的重要文件;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因户籍管理部门衔接出现问题而造成一户多宅。
比如子女上学、当兵等,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去申请分户时,被要求先要有独立的宅基地;
去申请宅基地时,又被要求先要有独立户口,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几种情况下,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我们自己传统观念中的“户”和“宅”容易混同,而且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将户和宅的内容、关系和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总结为:
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年子女为主体;
宅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
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一户多宅”现象,而且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能得到的补偿利益也是千差万别。
本文,在明律师选取一个案例来说明这几种情况,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一户多宅”对征收拆迁的影响。
【引入案例:
宅基地买卖过后又反悔?】
李某是天津市静海区人,2002年与同村的赵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现有两间土房(含院)处于村中的北街道,经赵某本人同意在2002年7月13日将此房以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现金在证明人的监督下已付清,双方达成协议。
至此,房产权归于李某所有,以此证明”。
该证明的落款处有卖方署名赵某,买方署名李某,证明人署名王某,其中赵某在签名后有捺印指印。
2018年7月6日,赵某以签名属于伪造并且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李某随后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孟登高律师的帮助。
孟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帮助李某分析整个案情后,李某对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信心。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该《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或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情形,并且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卖方赵某的签名是赵某本人书写,合同应为有效。
后赵某以司法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宅基地真的不能买卖吗?】
本案中赵某认为宅基地买卖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进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由于赵某对宅基地的性质不清楚所导致的。
我国法律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可基于家庭关系,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李某购买了房屋,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房屋买卖双方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转让或者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由于李某在此之前已有一处宅基地,购买的宅基地是否能予以确权登记,还要结合其所占有的宅基地的总面积及当地的政策等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置?】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实践中,除了买卖可以形成“一户多宅”,以下几种“一户多宅”情形也是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的:
一、因农房继承而形成一户多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房屋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是日后征收补偿所需的重要文件;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因户籍管理部门衔接出现问题而造成一户多宅。
比如子女上学、当兵等,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去申请分户时,被要求先要有独立的宅基地;
去申请宅基地时,又被要求先要有独立户口,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几种情况下,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我们自己传统观念中的“户”和“宅”容易混同,而且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将户和宅的内容、关系和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总结为:
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年子女为主体;
宅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
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一户多宅”现象,而且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能得到的补偿利益也是千差万别。
本文,在明律师选取一个案例来说明这几种情况,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一户多宅”对征收拆迁的影响。
【引入案例:
宅基地买卖过后又反悔?】
李某是天津市静海区人,2002年与同村的赵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现有两间土房(含院)处于村中的北街道,经赵某本人同意在2002年7月13日将此房以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现金在证明人的监督下已付清,双方达成协议。
至此,房产权归于李某所有,以此证明”。
该证明的落款处有卖方署名赵某,买方署名李某,证明人署名王某,其中赵某在签名后有捺印指印。
2018年7月6日,赵某以签名属于伪造并且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李某随后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孟登高律师的帮助。
孟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帮助李某分析整个案情后,李某对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信心。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该《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或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情形,并且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卖方赵某的签名是赵某本人书写,合同应为有效。
后赵某以司法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宅基地真的不能买卖吗?】
本案中赵某认为宅基地买卖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进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由于赵某对宅基地的性质不清楚所导致的。
我国法律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可基于家庭关系,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李某购买了房屋,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房屋买卖双方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转让或者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由于李某在此之前已有一处宅基地,购买的宅基地是否能予以确权登记,还要结合其所占有的宅基地的总面积及当地的政策等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置?】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实践中,除了买卖可以形成“一户多宅”,以下几种“一户多宅”情形也是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的:
一、因农房继承而形成一户多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房屋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是日后征收补偿所需的重要文件;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因户籍管理部门衔接出现问题而造成一户多宅。
比如子女上学、当兵等,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去申请分户时,被要求先要有独立的宅基地;
去申请宅基地时,又被要求先要有独立户口,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几种情况下,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1、一户多宅 拆迁补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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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户多宅 拆迁补偿 案例最新
4、一户多宅拆迁补偿标准
5、一户多宅拆迁怎么办
6、一户多宅拆除有补偿么
7、一户多宅拆除怎么处理
8、关于一户多宅房屋拆除方案
9、一户多宅的补偿案例
10、一宅多户房屋拆迁赔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户多宅 拆迁补偿 案例,一户多宅、多户一宅的情况下能拿到全部补偿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一户多宅 拆迁补偿 案例,什么样的一户多宅可以去拿补偿款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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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