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一、案情介绍
北京朝阳区张某某家面临公房拆迁补偿及家庭分配难题。其家原公房为1971年分配的两间平房,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该区域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张某某称,家中存在自建房情况,依据“不低于现有居住水平,保证长远生活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原则,认为补偿应参考现有居住水平(原登记房屋加自建房,如六间房加过道)。然而当前补偿方案显示,按原登记4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100多平方米房屋但可能需补交部分款项,自建房仅按建筑成本补偿,张某某认为此方案远低于现有居住水平。
家庭内部利益分配矛盾突出。此前家中两套楼房均分配给哥哥,此次拆迁中,母亲与哥哥一致表示不分给张某某任何补偿款及房屋(哥哥当母亲面明确称“一分没你的”)。张某某表示,自己不主张房屋,仅要求在补偿款刨除房款后,分得剩余XX万元的一半(即XX万元),但遭拒绝。
张某某户籍在拆迁房屋处,虽无长期居住,但持有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且姐姐可做证其曾居住。她担忧拆迁办为省事,绕过自己直接与哥哥签订拆迁协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目前,张某某已与拆迁办基层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沟通,对方对其居住证明持怀疑态度,沟通未果,其已通过12345投诉,并保留相关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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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核心诉求为:在拆迁补偿款刨除购房款后,分得剩余XX万元的50%(即XX万元)。若拆迁办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与哥哥签订拆迁协议,她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要求确认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补偿分配权利。
三、北京一讼律所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一)自建房补偿的法律认定与实践
法律依据与现实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实践,公房范围内自建房因权属不清晰(非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建设),难以直接认定为私产。部分项目会按一定比例认定自建房面积(如部分区域按比例折算)或给予建筑成本补偿,但完全参照正式公房标准补偿难度较大。
争取空间与风险提示:主张自建房补偿可尝试与拆迁方协商,但需理性看待结果——可能争取到一定额外补偿,但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如全额认定面积)。
(二)被腾退人认定与家庭内部权益保障
被腾退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若原公房承租人已故,腾退方案通常规定,需由现居住的、有户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商推举被腾退人,且该过程需保障所有利害关系人(如张某某)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权益救济路径:
事前防范:张某某需明确向拆迁办表明,未经其同意,不得单方面认定哥哥为唯一被腾退人。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至拆迁公司(需明确拆迁主体为受区政府委托的实施单位),书面告知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及权利主张,留存证据。
事后救济:若拆迁办擅自与哥哥签约,张某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拆迁行为属于政府征收委托行为),请求撤销已签订的拆迁协议。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录音证据等,证明其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签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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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效力:居委会居住证明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姐姐的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需结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与拆迁办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尤其是对方拒绝协商或暗示偏向哥哥的内容)需完整保存,可作为程序违法的证据。
律师函的作用:及时向拆迁公司发送律师函,一是督促其依法履行协商程序,二是固定“拆迁方明知张某某权益存在争议仍签约”的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四)诉讼性质与主体确认
若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拆迁公司系受区政府或其征收部门(如住建局)委托实施拆迁行为,被告应为委托机关(即朝阳区政府或相关征收部门),而非拆迁公司。张某某需在起诉中明确指出签约程序违法、剥夺其参与权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责令重新协商。
四、总结建议
张某某需优先通过家庭协商解决分配争议,若协商无果,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一方面通过律师函施压拆迁方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着手准备诉讼材料(如户籍、居住证明、录音、家庭财产分配历史证据等)。需注意诉讼时效与程序细节,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主张。同时,建议其优先保障自身核心利益(如补偿款分配),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平衡家庭关系与权益诉求。
法律分析:
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介绍:
张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某某区拥有两处合法的房屋,总面积将近1000平米,证件齐全,房产证上是住房,但实际用于经营公司,有营业执照,属于住改非房屋。
该地块于2013年就开始动迁了,但至今一直未看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等相关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贴出向被征收人公示的文件。
后征收主体私自找了评估公司,但房屋评估价格非常底,还不到正常住改非房屋补偿价格的五分之一,经营用的设备设施补偿也非常底。
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都没有。
征收主体并不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征收,而是打着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的旗号,实际上是为了建设商品房征收老百姓的房屋,目前大部分被征收人都已被威逼利诱、胁迫、忽悠签字了。
将近十年的时间里,拆迁办几十次找张某某协商谈判补偿问题,但每次都是威逼利诱、胁迫、扯皮,让尽快签字,并没有合理合法的补偿文件及补偿标准。
2022年X月X日,征收主体作出了征补决定,该征补决定的补偿标准和之前一样低,没有任何提升。
该征补决定有征收主体的盖章,也告知了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收到该征补决定之日起,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内和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该征补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同意该征补决定的补偿标准,也不依法向法院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那么征收主体在该征补决定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张某某的房屋因征收拆迁已将近10年未经营,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房屋也因征收导致漏水漏电,小猫、小狗也被电死,这是很多人都知道并有证据证明的。
该房屋及企业是张某某亲自一砖一瓦建成的,企业也是由张某某实际操作经营,张某某认为,很多老百姓不懂法,被威逼利诱签字,吃了很大的亏,所以想引以为戒,谈几十次也不管用,所以不谈了,直接打官司,委托律师尽快介入法律程序,通过起诉打击对方的违法点,争取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最优的安置补偿标准。
张某某通过网络自媒体平台,了解到北京资深拆迁律师李顺华主任律师是一位非常认真负责任的优秀律师,代理超过1000件以上的征收拆迁案件,为当事人争取非常满意的拆迁补偿,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和良好的口碑。
所以张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发给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相关评估标准、房屋相关情况等与征收有关的资料,李主任通过提前看资料,了解案情,再和张某某一对一线上咨询,再具体了解情况。
张某某也详细介绍了案件有关的情况,希望李主任全面了解案情后,作出分析、判断、案件的可操作性、从哪些方面入手进入法律程序争取合理合法补偿?以及律师代理征收拆迁官司如何争取补偿等打官司的原理?以下是李主任初步线上咨询后给出的几点建议、意见、及解决方案,以供张某某参考!
北京一讼专业征拆主任律师实例咨询分析、建议及解决方案:
一、李主任通过线上和张某某一对一沟通咨询,更详细全面的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某刚才分析提供给李主任的几个方面都还是非常到位的,一是补偿标准的问题,比如说张某某提到不能因为征收导致生产生活水平下降,这是一个大的原则,这个张某某也和征收方提到了。
二是补偿标准按照周边类似的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不能够低于周边类似的房屋市场价值,这个刚才也提到了。
三是应该公平补偿,所谓公平补偿是指同一征收范围之内,相类似的情况大家应该同等对待。
主要从以上三个维度来衡量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
二、现在的一个问题是评估报告的问题,评估报告作为一个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是确定补偿标准的一个法律文件,但是现在这个评估报告完全有可能是被操控了,就像张某某担心的一样,找当地的评估公司,就算找多少个也不会有一个本质上的改变,有这个担心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说想重新委托评估的话,李主任建议还是不要找当地的评估公司,如果能找外地的评估公司,还是找外地的评估公司。
但现在还不清楚征收方是否同意被征收人张某某找外地的评估公司,当然,关于这个问题,张某某也和征收主体沟通过,张某某认为,找外地的有资质的正规的国家认可的评估公司,比如从北京找,包括征收拆迁律师从北京找,也不是未尝不可。
三、目前维权的基础条件不错,一是房子还未被强拆,我们主动起诉,就占主动。
二是,张某某前面提起了复议,事实上把征收主体下的相关文件生效的进程中止掉了,这个是很有利的,所以说现在走法律程序,后边还有很大的律师可以发挥的空间,也就是说,后面除了诉补偿决定的诉讼程序,李主任考虑还要增加筹码,也就是说起诉征收决定,因为征收决定是根本的,也是剥夺我们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很多老百姓对征收决定不重视,但事实上征收决定来讲,征收方要做的工作、遵守的法律程序、如刚才张某某所说的怎么征求意见等,其实不止这么多,实际上还有各项的规划、计划,它要符合的条件很多,包括补偿安置资金,要足额存储,专款专用等这些,涉及的内容相当多的,总而言之,诉征收决定这个事,还得采取法律措施的。
三是通过信息公开了解下周边其他户的补偿情况,这个也可以作为我们维权的一个筹码,也是提高补偿的其中一个依据,所以信息公开也要重视起来,申请做一下。
四、李主任认为,总的来讲,咱们这个案件维权的基础条件还是相当不错的,将来法律程序要走好的话,应该不会像以前一样和对方谈了几十次还是原标准,应该会有所提高。
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做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做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家庭纠纷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内部不能解决,又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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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朝阳区拆迁补偿案例,北京市关于不服集体房屋拆迁裁决的规定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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