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

咨询
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

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

在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面积差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给出典型案例。

**一、面积差纠纷的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该条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条款为面积差纠纷中房屋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该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若拆迁方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一条款为面积差纠纷中违约金的确定和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面积差纠纷的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某拆迁项目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安置房的面积和户型。然而,在交付安置房时,被拆迁人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面积差。被拆迁人据此向拆迁方提出异议,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面积补差或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被拆迁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方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面积补差,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案例二**:在另一拆迁项目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的面积约定为“约XX平方米”。在交付安置房时,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一定差异。被拆迁人认为该差异超出了合理范围,要求拆迁方进行面积补差或赔偿损失。拆迁方则认为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为“约XX平方米”,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无需进行补差或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约XX平方米”,但并未明确具体面积和允许的误差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实际面积与合理误差范围之间的差异进行面积补差或赔偿损失。

**三、面积差纠纷的解决途径**

1. **协商调解**:在发生面积差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可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解决效率,并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行政复议或诉讼**:若协商调解未果,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司法评估**:在面积差纠纷中,若双方对房屋价值或面积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司法评估。司法评估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办法对房屋价值或面积进行评估,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合同(协议)后又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

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

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

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

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四、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

法律分析:

应当写明被拆除房屋的现状、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助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

应当写明被拆除房屋的现状、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助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合同(协议)后又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有哪些

2、拆迁平面图

3、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怎么写

4、拆迁补偿平米数

5、拆迁补偿平方

6、平房拆迁补偿面积

7、拆迁补偿面积公式

8、拆迁面积赔偿

9、拆迁赔偿面积比例

10、拆迁补偿面积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面积差 典型案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平面补偿的案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拆迁补偿合理案例,行政赔偿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25年09月24日
餐饮商铺拆迁案例视频,饭店乱收费怎么赔偿

25年09月24日
拆迁补偿标准案例查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案例

25年09月24日
拆迁类行政赔偿判决案例,行政赔偿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25年09月24日
湖南拆迁房案例分享会,安置房超了面积处理的案例

25年09月24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征收拆迁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以案说法

25年09月24日
拆迁补偿子女纠纷案例,家庭兄弟房产纠纷案例

25年09月24日
法院腾退代表案例分享,法院强制腾退违法占用土地案例

25年09月24日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实际案例,2021年度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十大经典案例(五)

25年09月24日
强制腾退房屋案例图片,房屋租赁到期不腾退 占有使用费计算案例

25年09月24日
玉溪五街拆迁房,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4日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2026,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

25年09月24日
准拆迁房诉讼,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4日
拆迁房分割案例详细说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4日
拆迁房面积比预定的大,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 3以上的业主解释

25年09月24日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是什么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4日
拆迁补偿纠纷申请诉讼,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4日
拆迁房过户税点怎么交税,直系亲属间房屋过户缴纳税点

25年09月24日
拆迁房纠纷最新消息,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25年09月24日
北京三间房拆迁政策,三间房西里小区是拆迁还是改造

25年09月24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24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24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24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24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24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24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24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2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2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2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