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郸城棚户区拆迁补偿是多少,郸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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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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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河南郸城棚户区拆迁补偿是多少,郸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郸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邯郸拆迁补偿规定明细是什么

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

有线电视150元一户;

电话移机88元一部;

热水器100元一台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依照下列形式给予补偿:

(一)产权调换。

拆迁人用其他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调换,结算房屋的结构差价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调换的房屋享有产权。

(二)作价补偿。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补偿金。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采取部分产权调换,部分作价补偿的方式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除房屋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由拆迁人拆除。

违章建>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在正式建>拆除后尚未拆除的违章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七条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二年以上的临时建>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时注明无偿拆除的建>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除私有和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建>面积计价结算。

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偿还房屋按优惠价格结算,城市中心区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新建工程单方工程造价的60%计价,城市边缘区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新建工程单方工程造价的50%计价。

偿还房屋的七层楼以下住宅的楼层系数为:

一层和四层为标准层价;>层和三层加价20%;五层以上递减10%;顶层另减10%。

朝向差的减5%。

(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但要求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

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放弃安置的或安置不足被拆除房屋面积的,按照评估价格的3倍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安置的房屋归还产权,不结算房屋结构差价。

第三十条拆除私有和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放弃安置或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的3倍予以补偿。

拆除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按建>面积1:

1归还产权,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再补偿,由拆迁人拆除,物料归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依据城市规划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邯郸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持有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搬迁的阶段顺序发给搬迁奖金。

超过期限者取消奖金,依法强行拆迁。

搬迁顺序作为安置顺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委托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四层以上住宅楼房(含四层),补偿标准按层次递减(四层递减4%,五层递减8%,六层递减20%)。

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同等面积部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回迁安置证,免征契税和交易费用。

(一)同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以政府指导价格计算。

(二)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方能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搬迁补助费、奖金,只发给承租人,不发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租赁合同应相应修改。

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双方按照市场租金议定,公用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搬迁后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过渡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一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过渡费。

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补偿:

(一)拆除生产性房屋,按房屋结构、面积以质评估,给予补偿。

超过1000平方米的生产性用房按照有关政策异地置换同等土地使用面积,造成停工、停产的,根据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其动力设备、产品和原料等拆除、搬运、安装费用,以房屋评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二)因市政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树木、绿地、交通护栏、垃圾箱、消火栓、各种杆、管、线、公厕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不予补偿,自行无偿拆让迁移。

1、对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属单位自管房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的自行无偿拆除,核销固定资产,住户住房自行解决,或由所在单位协助解决。

2、对非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三)拆迁区域内的临街营业房屋应当给予补偿,临街营业房屋必须是具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监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从事营业活动的沿街房屋。

(四)拆迁区域内的坟墓,应给予适当补偿,由拆迁人通知坟主迁平。

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公告限期迁平,逾期不迁平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三十八条拆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拆迁

法律主观:

周口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持有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搬迁的阶段顺序发给搬迁奖金。

超过期限者取消奖金,依法强行拆迁。

搬迁顺序作为安置顺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委托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四层以上住宅楼房(含四层),补偿标准按层次递减(四层递减4%,五层递减8%,六层递减20%)。

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同等面积部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回迁安置证,免征契税和交易费用。

(一)同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以政府指导价格计算。

(二)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方能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搬迁补助费、奖金,只发给承租人,不发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租赁合同应相应修改。

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双方按照市场租金议定,公用住房租金执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搬迁后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过渡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过渡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一般为十八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一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过渡费。

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补偿:

(一)拆除生产性房屋,按房屋结构、面积以质评估,给予补偿。

超过1000平方米的生产性用房按照有关政策异地置换同等土地使用面积,造成停工、停产的,根据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其动力设备、产品和原料等拆除、搬运、安装费用,以房屋评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二)因市政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树木、绿地、交通护栏、垃圾箱、消火栓、各种杆、管、线、公厕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不予补偿,自行无偿拆让迁移。

1、对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属单位自管房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的自行无偿拆除,核销固定资产,住户住房自行解决,或由所在单位协助解决。

2、对非国有资产投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三)拆迁区域内的临街营业房屋应当给予补偿,临街营业房屋必须是具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监理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从事营业活动的沿街房屋。

(四)拆迁区域内的坟墓,应给予适当补偿,由拆迁人通知坟主迁平。

无法通知或通知不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公告限期迁平,逾期不迁平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三十八条拆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河北邯郸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

有线电视150元一户;

电话移机88元一部;

热水器100元一台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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