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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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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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哪些主体签订?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

4、安置房的面积;

5、支付期限;

6、搬迁期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是哪些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房屋征收事宜(如安置补偿情况等)的一些书面约定。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通讯地址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

主要包括选择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约定支付的时间;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应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差价结算等事宜。

5,补助费用。

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还需要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时间。

过渡期是指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最晚时间。

7,违约责任。

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征收人来说,违约的情况多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逾期交付产权调换的房屋;

被征收人的违约情况多表现为不能按时搬迁房屋。

8,其他内容。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后悔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第

(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

(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

(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

(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后悔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第

(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

(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

(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

(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

4、安置房的面积;

5、支付期限;

6、搬迁期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有哪些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有效吗

4、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

5、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6、拆迁协议的主体

7、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8、拆迁签约主体

9、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10、拆迁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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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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