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近日吴律师接到合肥的一位民办学校老师的咨询:其与合肥一民办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英语教师一职,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学校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形下直接以合同到期,办学规模缩减为由 通知辞退该老师。老师问学校是否有经济补偿,学校回答是自动到期解除合同。
吴律师观点:其实学校的回答是不正确也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合同终止,而非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续签,如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责任在劳动者,则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但如果学校单方面辞退该老师,则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否则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用人单位切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辞退方式告知劳动者,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将会承当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合同到期,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单位是需要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1.合同没到期,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续约的,则合同会终止,但是双方仍然需要完成一定的手续来终止其劳动关系,例如单位要出具终止合同的证明、结清劳动者的工资,而劳动者要办好工作交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续约的,则合同会终止,但是双方仍然需要完成一定的手续来终止其劳动关系,例如单位要出具终止合同的证明、结清劳动者的工资,而劳动者要办好工作交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分析:
合同到期,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单位是需要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1983年的南京
2、83年南京真实事件
3、83年前媒体这样记录南京
4、2009年南京拆迁
5、83年的楼房啥时候能拆
6、83年前南京的哀鸣
7、83年前南京
8、83年的房子什么时候拆
9、南京拆迁事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983年南京市年拆迁补偿标准,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1983年南京市年拆迁补偿标准,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吗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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