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是:
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一)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
(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三)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
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简陋瓦房,己有xx年,因为房屋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
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需要建房的直接关键的原因)(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
(提出自己需要修建新房的次要缘由)(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
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断积攒资金,现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
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动工。
(表明自己是有资金可以进行建房,不会因为资金中断而导致工地停工)(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
拆除年久失修的旧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将会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
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
(提出建房的方案)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三、农村宅基证怎么办理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
村委会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
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
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
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
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
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
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
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
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
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
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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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平市宅基地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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