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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潘志立案判处的刑期是12年。
潘志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同时,他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因此,2020年4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潘志立进行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潘志立虽提出上诉,但这一判决结果仍然有效。
潘志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20年4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潘志立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潘志立提出上诉。
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针对独山县、三都县存在的问题,贵州省委、省政府,黔南州委、州政府先后多次对潘志立、梁嘉庚进行诫勉、约谈甚至问责,但潘志立、梁嘉庚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梁嘉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梁嘉庚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自行其是,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参加迷信活动,与共产党人的信仰背道而驰;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顾群众意愿,违反议事规则,拍脑袋决策;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法活动;
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2019年3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梁嘉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梁嘉庚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潘志立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潘志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政策,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被违法违规占用,对国家督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不坚决,搞敷衍整改;
不顾民生盲目举债上项目,导致政府债务风险不断激增;
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对抗组织审查;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独山县政治生态恶化。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单独或默许其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潘志立、梁嘉庚被贵州省纪委省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后,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政府债务、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烂尾工程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干部。
2018年以来,黔南州查处独山、三都两县县级领导干部17人(独山县9人、三都县8人),科级干部14人(独山县8人,三都县6人)。
2019年10月25日,黔南州、独山县、三都县同步召开“潘志立案、梁嘉庚案”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切实以潘志立案、梁嘉庚案为镜鉴和警示,深刻汲取教训,全面肃清影响,强化从严管党治党,有力促进独山、三都两县政治生态逐步修复。
通过强力纠偏,两县工作迅速回归到以脱贫攻坚、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轨道上。
今年3月3日,经县级申请、市(州)级初审、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和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独山县、三都县符合国家贫困县退出标准,实现脱贫摘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是,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潘志立作出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是,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潘志立作出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是,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潘志立作出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潘志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20年4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潘志立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潘志立提出上诉。
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针对独山县、三都县存在的问题,贵州省委、省政府,黔南州委、州政府先后多次对潘志立、梁嘉庚进行诫勉、约谈甚至问责,但潘志立、梁嘉庚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梁嘉庚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梁嘉庚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自行其是,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参加迷信活动,与共产党人的信仰背道而驰;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顾群众意愿,违反议事规则,拍脑袋决策;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法活动;
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2019年3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梁嘉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梁嘉庚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潘志立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潘志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政策,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被违法违规占用,对国家督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不坚决,搞敷衍整改;
不顾民生盲目举债上项目,导致政府债务风险不断激增;
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对抗组织审查;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独山县政治生态恶化。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单独或默许其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潘志立、梁嘉庚被贵州省纪委省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后,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政府债务、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烂尾工程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干部。
2018年以来,黔南州查处独山、三都两县县级领导干部17人(独山县9人、三都县8人),科级干部14人(独山县8人,三都县6人)。
2019年10月25日,黔南州、独山县、三都县同步召开“潘志立案、梁嘉庚案”一案一整改警示教育大会,切实以潘志立案、梁嘉庚案为镜鉴和警示,深刻汲取教训,全面肃清影响,强化从严管党治党,有力促进独山、三都两县政治生态逐步修复。
通过强力纠偏,两县工作迅速回归到以脱贫攻坚、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轨道上。
今年3月3日,经县级申请、市(州)级初审、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和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独山县、三都县符合国家贫困县退出标准,实现脱贫摘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独山县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2、独山县拆迁房屋赔偿多少
3、独山县拆迁房屋赔偿政策
4、独山县拆迁通知2021年
5、贵州省独山县拆迁
6、独山镇拆迁
7、独山村拆迁
8、独山港拆迁补偿
9、独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10、独山安置区卖房信息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独山县拆迁房屋赔偿,独山县潘志立案判多少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独山县拆迁房屋赔偿,独山县原县委书记是否判刑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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