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主体吗,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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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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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主体吗,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吗

一、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吗

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征收人通常是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而被征收人是普通的房屋所有权人,但在法律层面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诉讼权利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房屋征收引发的诉讼中,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应诉、举证、质证、辩论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包括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征收人(通常作为被告)与被征收人(通常作为原告)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补偿与安置的平等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些补偿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征收人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以体现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贯穿于整个征收过程以及可能引发的诉讼程序中。

二、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的程序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这一样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是对国家土地进行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规定,土地征收是征收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征收土地和征收房屋是一样的吗

法律分析:

房屋被征收人一般是指,征收行为的的相对人。

征收通常属于国有化措施的一种,一般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补偿的行政行为。

被征收人的义务有: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房屋被征收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1、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

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

2、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

3、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

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得不到回迁房屋补偿,但仍可得到货币补偿。

4、继承人协商后确定一个人代表也可以,

但这个人要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都是开家庭会议,或者其他继承人也到场与拆迁人协商,但一个人主谈,不然太糟乱。

在现在不动产日益升值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一致意见,争取到回迁房显得尤为重要。

5、房屋取得后需要析产,要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商定,

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房屋被征收人的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

1、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

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

2、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

3、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

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得不到回迁房屋补偿,但仍可得到货币补偿。

4、继承人协商后确定一个人代表也可以,

但这个人要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都是开家庭会议,或者其他继承人也到场与拆迁人协商,但一个人主谈,不然太糟乱。

在现在不动产日益升值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一致意见,争取到回迁房显得尤为重要。

5、房屋取得后需要析产,要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商定,

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房屋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的程序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这一样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是对国家土地进行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规定,土地征收是征收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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