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法律分析:当然不一样。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在城市,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一般称为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不愿出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法律分析:
可以取出来,公司缴纳部分统一计为公积金余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普通发票作废的,需要把所有联次收回,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等发票用完或到期后到税所核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当月作废的,在税控机上作废,隔月作废的作红字冲销。
法律依据:
《普通发票作废规定》: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发票,在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普通发票作废规定》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普通发票作废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过程中出现的错票、次品、废品,应当登记造册,经税务机关核定后,集中销毁。
普通发票作废的,需要把所有联次收回,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等发票用完或到期后到税所核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当月作废的,在税控机上作废,隔月作废的作红字冲销。
法律依据:
《普通发票作废规定》: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发票,在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普通发票作废规定》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普通发票作废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过程中出现的错票、次品、废品,应当登记造册,经税务机关核定后,集中销毁。
法律分析:
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不愿出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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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恩施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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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拆迁补偿标准,作废发票需要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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