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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获赠奶奶拆迁房,却因此拒绝赡养!利益纷争导致亲情破裂?法院果断出手维护老人权益。面对亲情与利益的抉择时我们应该怎样取舍呢?
家遇拆迁,老人将自己的拆迁份额,共计三套房子赠与孙女,希望孙女能在自己晚年时候赡养自己,但是孙女在拿到拆迁份额后就失约,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乌,老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孙女三套房的赠与,最终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3年前,苏州的陆某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
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赠与为何可以被撤销?上海遗产律师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陆某作为赠与人在赠与孙女拆迁份额的时候是以孙女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为前提的,在孙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陆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所规定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对孙女的赠与。
从法律上看,孙女对陆某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上海遗产律师指出:
依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法律上,孙女对祖父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是有前提情况的,即孙子女自己具有负担能力,并且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因为如子女对祖父母还具有赡养能力的,则孙女对祖父母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律师提醒:
如今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老人的赡养问题已然是一大社会问题,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通过以房换养老,都不失为解决赡养问题的举措。
像本案中孙女接受了拆迁份额,却没有对陆某进行赡养的义务,陆某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了赠与,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也使自己后续的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
有权要回赠与儿子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只要过户就完成了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反悔。
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拆迁款时发给房屋所有人的,所以房屋是父母的,无论子女是否赡养父母,都不有获得拆迁补偿。
而在继承搬迁补偿款时,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一般是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拆迁款时发给房屋所有人的,所以房屋是父母的,无论子女是否赡养父母,都不有获得拆迁补偿。
而在继承搬迁补偿款时,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一般是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家遇拆迁,老人将自己的拆迁份额,共计三套房子赠与孙女,希望孙女能在自己晚年时候赡养自己,但是孙女在拿到拆迁份额后就失约,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乌,老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孙女三套房的赠与,最终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3年前,苏州的陆某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
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赠与为何可以被撤销?上海遗产律师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陆某作为赠与人在赠与孙女拆迁份额的时候是以孙女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为前提的,在孙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陆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所规定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对孙女的赠与。
从法律上看,孙女对陆某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上海遗产律师指出:
依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法律上,孙女对祖父母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是有前提情况的,即孙子女自己具有负担能力,并且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因为如子女对祖父母还具有赡养能力的,则孙女对祖父母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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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嘉定区拆迁补偿能拿多少,子女不赡养老人,能否享有老人拆迁款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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