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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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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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邯郸市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一、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状况的差异,和房屋拆迁的纠纷频发,因此各地都出台了关于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由于各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许多区别,因此了解当地的拆迁补偿条例十分有必要。那么,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将为您做介绍。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第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

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

第十五条

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性质,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1.6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项规定的补偿比例,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3、4项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该区位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减去200元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安置比例的,其大于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屋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5、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

第四章 有关补助

第二十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临街门市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助10元;生产、仓储、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新建回迁房屋的过渡期限为:楼房6层及以下的不得超过18 个月,7层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 个月,12层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6 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其停产停业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立式空调每台2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150元,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80元。凡实行过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付给二次拆装补助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中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察勘。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实地察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估价机构可以参照同区位同建筑类型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邯郸市主城区环路及京珠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5个区位。(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各个区位各类房屋的旧房交易平均价格、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分别公布一次,为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参考数据。

第三十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补助费用、区位的划分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规模较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主城区内市政公用事业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邯建字[2003]3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和邯建字[2004]1号《关于住宅改为经营性门市的补偿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执行原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不适用本规定。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二、河北邯郸征地补偿标准

邯郸市建设局

邯郸市规划局

邯郸市物价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文件

邯建字[2003]3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评估单位:

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邯郸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执行本规定。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一、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它用途。

三、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等因素,按照市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和物价等部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院落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邯郸市区主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评估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院落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一、根据本市目前房地产价格情况,将本市划分为三类地段,每类地段分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确定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区位(地段)划分

一类地段:

107国道以东,光明大街以西,沁河以南,贸易路及棉一南路以北。

二类地段:

107国道以东,滏东大街以西,联纺路以南,渚河路以北。

(一类地段以外区域)

三类地段:

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区域。

街道划分:

邯郸市内三区主要街道划分,东西方向:

和平路、人民路、从台路、联纺路、陵园路、农林路、渚河路、学院北路、复兴路;南北方向:

中华大街、光明大街、滏西大街、滏东大街、陵西大街、浴新大街、邯山街、铁西大街、建设大街。

其余为一般街道。

各类地段房屋补偿基准价:

项目一类地段(元/平方米)二类地段(元/平方米)三类地段(元/平方米)

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郸城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

有线电视150元一户;

电话移机88元一部;

热水器100元一台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

邯郸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

有线电视150元一户;

电话移机88元一部;

热水器100元一台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邯郸拆迁补偿规定明细是什么

邯郸市建设局

邯郸市规划局

邯郸市物价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文件

邯建字[2003]3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评估单位:

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邯郸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执行本规定。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一、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它用途。

三、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等因素,按照市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和物价等部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院落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邯郸市区主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评估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院落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一、根据本市目前房地产价格情况,将本市划分为三类地段,每类地段分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确定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区位(地段)划分

一类地段:

107国道以东,光明大街以西,沁河以南,贸易路及棉一南路以北。

二类地段:

107国道以东,滏东大街以西,联纺路以南,渚河路以北。

(一类地段以外区域)

三类地段:

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区域。

街道划分:

邯郸市内三区主要街道划分,东西方向:

和平路、人民路、从台路、联纺路、陵园路、农林路、渚河路、学院北路、复兴路;南北方向:

中华大街、光明大街、滏西大街、滏东大街、陵西大街、浴新大街、邯山街、铁西大街、建设大街。

其余为一般街道。

各类地段房屋补偿基准价:

项目一类地段(元/平方米)二类地段(元/平方米)三类地段(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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