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叶某、张某诉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武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叶-自。
原告张-罗。
被告罗-时。
原告叶-自、张-罗与被告罗-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与武宁县**生产资料公司(下称生资公司)签定联建合同约定,生资公司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合作开发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开发的房屋、铺面产权均归原告所有。
2002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按市场价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生资综合楼三楼住房一套(面积131.55㎡)及临街铺面一间(面积41.5㎡),住房价格为580元/㎡、铺面价格为2700元/㎡.被告在房屋竣工后即将合同约定的住房及铺面占有,但至今为止仅支付了150000元价款,余款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余欠房款及逾期利息合计40000元。
被告辩称,本人属于豫宁北路拆迁安置户,当时由县政府实行统一集中安置。
2001年9月2日,武宁县城建局作为拆迁人与我签定拆迁协议约定,城建局负责在拆迁地新建的生资综合楼中(二原告为开发商)安置我三楼住房二套,面积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我按成本价354.78元/m2支付房款。
因我提出需要一套房屋、一间铺面,同月4日,生资公司与我签定换房协议,约定将交通东路临街一间面积约48㎡的铺面与我的一套安置住房调换,同时约定,我用来调换的住房不计算价格,铺面差价我按500元/㎡的标准补偿给生资公司。
因我需按市场价向开发商即二原告支付安置住房及铺面价款,故我原房屋被拆迁后,不仅在生资公司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同时还领取了安置住房(铺面)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款,合计150000元,该款已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同时向我出具了收条。
我现有的一套住房和一间铺面系采取拆屋换房的方式取得,属安置性质,与原告并未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亦未打任何欠条与原告,目前产生纠纷是因换房协议双方对其中约定的“乙方住房不计价”一项理解不同,所以即使欠原告房款,亦应由生资公司支付。
原告起诉我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联建合同原件一份,证明2001年6月15日,生资公司与二原告签定联建合同,约定公司将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有偿提供与二原告开发建设,二原告对所开发的房屋及铺面拥有产权。
2、生资公司与武宁县房管局证明各一份,证明2003年12月19日,原告在县房管局对联建房屋(即交通路51栋生资综合楼)进行了产权登记,叶-自为产权人,截止2006年10月9日,临街1—6号铺面(被告目前占用第2间)未出售,产权人系原告叶-自,被告虽占用一间铺面,但因未交清房款,故叶-自将该铺面产权登记其个人名下。
3、罗*云、雷*江、罗*淼与生资公司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的生资公司方由二原告共同签名,其中罗*淼(被告之女)的集资款系被告代交,证明被告明知原告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被告虽系安置户,但仍以市场价向原告购买安置住房及铺面,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亦证明原告所售出的铺面市场价格为2700元/㎡至3100元/㎡不等。
法律分析:
首先写答辩人的名字、年龄、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然后开始写答辩的内容,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代理律师的名字并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写答辩人的名字、年龄、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然后开始写答辩的内容,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代理律师的名字并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写答辩人的名字、年龄、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然后开始写答辩的内容,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代理律师的名字并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叶某、张某诉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武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叶-自。
原告张-罗。
被告罗-时。
原告叶-自、张-罗与被告罗-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与武宁县**生产资料公司(下称生资公司)签定联建合同约定,生资公司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合作开发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开发的房屋、铺面产权均归原告所有。
2002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按市场价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生资综合楼三楼住房一套(面积131.55㎡)及临街铺面一间(面积41.5㎡),住房价格为580元/㎡、铺面价格为2700元/㎡.被告在房屋竣工后即将合同约定的住房及铺面占有,但至今为止仅支付了150000元价款,余款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余欠房款及逾期利息合计40000元。
被告辩称,本人属于豫宁北路拆迁安置户,当时由县政府实行统一集中安置。
2001年9月2日,武宁县城建局作为拆迁人与我签定拆迁协议约定,城建局负责在拆迁地新建的生资综合楼中(二原告为开发商)安置我三楼住房二套,面积按实际竣工面积计算,我按成本价354.78元/m2支付房款。
因我提出需要一套房屋、一间铺面,同月4日,生资公司与我签定换房协议,约定将交通东路临街一间面积约48㎡的铺面与我的一套安置住房调换,同时约定,我用来调换的住房不计算价格,铺面差价我按500元/㎡的标准补偿给生资公司。
因我需按市场价向开发商即二原告支付安置住房及铺面价款,故我原房屋被拆迁后,不仅在生资公司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同时还领取了安置住房(铺面)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款,合计150000元,该款已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同时向我出具了收条。
我现有的一套住房和一间铺面系采取拆屋换房的方式取得,属安置性质,与原告并未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亦未打任何欠条与原告,目前产生纠纷是因换房协议双方对其中约定的“乙方住房不计价”一项理解不同,所以即使欠原告房款,亦应由生资公司支付。
原告起诉我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联建合同原件一份,证明2001年6月15日,生资公司与二原告签定联建合同,约定公司将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有偿提供与二原告开发建设,二原告对所开发的房屋及铺面拥有产权。
2、生资公司与武宁县房管局证明各一份,证明2003年12月19日,原告在县房管局对联建房屋(即交通路51栋生资综合楼)进行了产权登记,叶-自为产权人,截止2006年10月9日,临街1—6号铺面(被告目前占用第2间)未出售,产权人系原告叶-自,被告虽占用一间铺面,但因未交清房款,故叶-自将该铺面产权登记其个人名下。
3、罗*云、雷*江、罗*淼与生资公司签定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的生资公司方由二原告共同签名,其中罗*淼(被告之女)的集资款系被告代交,证明被告明知原告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被告虽系安置户,但仍以市场价向原告购买安置住房及铺面,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亦证明原告所售出的铺面市场价格为2700元/㎡至3100元/㎡不等。
1、武川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武川县拆迁补偿安置公示
3、武川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4、武川县2020年拆迁
5、武川县棚户区改造政策
6、武川县旧区改造
7、武川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8、2021年武川县棚户区
9、武川311征地补偿
10、武川县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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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川县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房屋买卖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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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