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迪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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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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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事诉讼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拆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迪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迪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迪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年产值÷耕种季数,附着物补偿费=附着物种类补偿标准×该种类数量,具体按照当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文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法律分析: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给予补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二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

三、迪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和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三)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

(四)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

(五)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年产值的6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七)划拨国有耕地,为该地年产值的2—3倍;收回村社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该地年产值支付青苗补偿费,并支付2倍的土地补偿费;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

在准备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林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年产值,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以村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每亩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1.51—2亩的为6倍;人均耕地1.01—1.50亩的为7倍;人均耕地0.71—1.00亩的为8倍;人均耕地0.41—0.70亩的为9倍;人均耕地0.40亩以下的为10倍。

(二)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置,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应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并相应核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五、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给予补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现上调的趋势。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二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费、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

六、青海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

1、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元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经济林木、零星树木、木本花木、林木、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相应调整;

2、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

国家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高于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

3、不予补偿。

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4、定期调整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间定期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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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迪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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