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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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腾退 宅基地拆迁

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静海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法律主观: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机场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21000元/亩;

建设用地21000元/亩;

未利用地10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

23000元/人。

3、青苗费补偿标准:

12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

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三、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03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4]1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

、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尤集镇尤东村;

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7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10万元/公顷。

尤集镇尤东村;

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天津市征地片区标准

法律主观: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

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

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

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

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天津市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法律主观: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位置及地类:

该土地位于新城西区,北华路南侧,新城西侧。

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4).25191公顷)。

2、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303、44592万元。

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3、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集体征地5、9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25191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5人,其中劳动力25人。

5、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6、本计划征求意见后,报静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补偿标准):

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天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机场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用地21000元/亩;

建设用地21000元/亩;

未利用地10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

23000元/人。

3、青苗费补偿标准:

12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

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三、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03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4]1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

、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尤集镇尤东村;

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7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10万元/公顷。

尤集镇尤东村;

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内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原则

1、同地同价原则

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2、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农用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征地补偿价格要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3、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原则

在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时要注意与原补偿制度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

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不低于原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平均补偿价格水平相当。

4.区域间平衡与可比原则

应按照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评估方法,充分考虑所在行政区的实际进行科学测算,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与周边地区可比,并以省为单位进行平衡。

二、农村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审查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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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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