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焦作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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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焦作征地补偿标准

一、焦作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为: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焦作市国土资源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焦作市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13年2月起执行。

同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次调整范围是焦作市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共计1808个行政村、4个农场等其他权属单位,测算总面积为369116.59公顷。

共划分70个区片,较上一轮217个区片,减少了74%。

调整后,焦作市最高征地价格达15万元/亩,较上轮最高价11.6万元/亩相比,提高幅度为29.3%;最低征地价格为3万元/亩,和上一轮征地区片最低价2.05万元/亩相比,提高46.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25.93%。

据介绍,焦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自2012年5月份启动到11月份结束,历经半年时间,通过外业调查、区片划定、价格测算、区域平衡等阶段,对2009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顺利通过省专家组验收。

一、河南征地补偿

2016年7月27日,河南省政府下发通知:

9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并公布。

另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也就是说,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关部门要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以下几部分:

征地补偿、被征地群众的社保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是经济林用地,还有经济林补偿费。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

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是2013年修改后的补偿标准。

焦作解放区政府在征地前需要经过审批、制定补偿方案、发布公告等流程,在土地被征收后,焦作解放区政府需要在一个月主内按照发放方案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对于需要安置的,需要进行统一安置。

三、焦作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拆迁补偿金额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 农民房屋估价 安置费 附着物 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

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焦作市土地征用果树赔偿标准

目前对于不同种类的树,不同年限的数。

每亩补偿金额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从6000元到32,000元不等。

【法律分析】河南省的农民有一大部分都是靠种植果树来生计养活全家人,如果作为果农生活来源的果地被政府用来建设河南省的公共建设就意味着农民短期内甚至长期失去了收入,所以政府必须针对果农的果地和果树的损失予以赔偿。

否则长期没有收入很有可能导致家庭状况出现问题。

【个人建议】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下: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焦作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焦作市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13年2月起执行。

同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次调整范围是焦作市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共计1808个行政村、4个农场等其他权属单位,测算总面积为369116.59公顷。

共划分70个区片,较上一轮217个区片,减少了74%。

调整后,焦作市最高征地价格达15万元/亩,较上轮最高价11.6万元/亩相比,提高幅度为29.3%;最低征地价格为3万元/亩,和上一轮征地区片最低价2.05万元/亩相比,提高46.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25.93%。

据介绍,焦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自2012年5月份启动到11月份结束,历经半年时间,通过外业调查、区片划定、价格测算、区域平衡等阶段,对2009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顺利通过省专家组验收。

一、河南征地补偿

2016年7月27日,河南省政府下发通知:

9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并公布。

另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也就是说,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关部门要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以下几部分:

征地补偿、被征地群众的社保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是经济林用地,还有经济林补偿费。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

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是2013年修改后的补偿标准。

焦作解放区政府在征地前需要经过审批、制定补偿方案、发布公告等流程,在土地被征收后,焦作解放区政府需要在一个月主内按照发放方案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对于需要安置的,需要进行统一安置。

六、焦作市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

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

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征地补偿规定: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五)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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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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