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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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最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69600元亩;菜地:76560元亩;果园:73080元亩;茶园:73080元亩;精养鱼池:76560元亩;林地:62640元亩;未利用地: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菜地:55440元亩;果园:52920元亩;茶园:52920元亩;精养鱼池:55440元亩;林地:45360元亩;未利用地: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耕地:45900元亩;菜地:50490元亩;果园:48195元亩;茶园:48195元亩;精养鱼池:50490元亩;林地:41310元亩;未利用地:3213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鄂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主观: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古楼街道 办事 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

耕地:

69600元/亩;

菜地:

76560元/亩;

果园:

73080元/亩;

茶园:

73080元/亩;

精养鱼池:

76560元/亩;

林地:

62640元/亩;

未利用地:

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

耕地:

50400元/亩;

菜地:

55440元/亩;

果园:

52920元/亩;

茶园:

52920元/亩;

精养鱼池:

55440元/亩;

林地:

45360元/亩;

未利用地:

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

耕地:

45900元/亩;

菜地:

50490元/亩;

果园:

48195元/亩;

茶园:

48195元/亩;

精养鱼池:

50490元/亩;

林地:

41310元/亩;

未利用地:

3213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6161660)。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鄂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古楼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

耕地:

69600元/亩;

菜地:

76560元/亩;

果园:

73080元/亩;

茶园:

73080元/亩;

精养鱼池:

76560元/亩;

林地:

62640元/亩;

未利用地:

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

耕地:

50400元/亩;

菜地:

55440元/亩;

果园:

52920元/亩;

茶园:

52920元/亩;

精养鱼池:

55440元/亩;

林地:

45360元/亩;

未利用地:

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

耕地:

45900元/亩;

菜地:

50490元/亩;

果园:

48195元/亩;

茶园:

48195元/亩;

精养鱼池:

50490元/亩;

林地:

41310元/亩;

未利用地:

32130元/亩。

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综上所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鄂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古楼街道 办事 处、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

耕地:

69600元/亩;

菜地:

76560元/亩;

果园:

73080元/亩;

茶园:

73080元/亩;

精养鱼池:

76560元/亩;

林地:

62640元/亩;

未利用地:

4872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樊口街道办事处、泽林镇、新庙镇。

补偿标准:

耕地:

50400元/亩;

菜地:

55440元/亩;

果园:

52920元/亩;

茶园:

52920元/亩;

精养鱼池:

55440元/亩;

林地:

45360元/亩;

未利用地:

3528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花湖镇、杨叶镇、汀祖镇、燕矶镇、沙窝镇、碧石渡镇、杜山镇、长港镇。

补偿标准:

耕地:

45900元/亩;

菜地:

50490元/亩;

果园:

48195元/亩;

茶园:

48195元/亩;

精养鱼池:

50490元/亩;

林地:

41310元/亩;

未利用地:

3213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6161660)。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六、鄂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法律主观:

最新荆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以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三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和所调换房屋所在地段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同等条件下,先搬迁的被拆迁人及承租人可优先选择安置房层次、朝向。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当事人应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估价报告应由专职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送达到拆迁当事人。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外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外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组申请鉴定。

第四十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

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十三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本细则的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十五条拆迁国有直管公有住房需要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户偿还产权给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每户不足一室一厨一厕的,按一室一厨一厕偿还,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迁居住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人应当提供在规划区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不结算差价。

第四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导致补偿标准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拆迁村民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划地迁建。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划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对被拆迁人补偿后,由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提供的已征用的土地上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正式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重支柱;(二)有顶盖;(三)四周有围护墙体,门、窗齐全;(四)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

第五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

(一)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二)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户型标准的;(三)无合法产权证明的;(四)有权属纠纷的;(五)设有抵押权的。

第五十一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第五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三倍支付给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用。

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第五十五条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由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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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鄂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鄂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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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0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0月0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0月0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0月0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0月0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0月0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0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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