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环保税是按照从量计征的方法,没有固定税率。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律分析: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具体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依法纳税的“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保税是按照从量计征的方法,没有固定税率。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建筑税率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定义一般纳税人采用基本税率加低税率模式;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模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税率-(材料+劳务支出)*税率销项税额计算很简单直接,即建筑业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乘以税率(11%);进项税额的计算相对繁琐,是企业支付分包、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务款项时说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款。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安装:
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装饰: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
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办电讯工程2、打井工程3、以工代赈问题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
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注意问题:
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根据财税[2001]1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具体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依法纳税的“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法律分析:
环保税税率具体适用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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