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黑龙江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咨询
李凤吉律师

李凤吉律师

专业律师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房地产领域纠纷

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黑龙江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一、黑龙江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被征收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10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房屋征地怎么补偿?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等于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等于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黑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收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四、黑龙江省土地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其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21年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二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国家2021年下达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对应补贴面积,经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五、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文件

法律分析:

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六、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法规

2、黑龙江省拆迁条例

3、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文件

4、黑龙江省拆迁政策

5、黑龙江省房屋拆迁文件

6、黑龙江省动迁法

7、黑龙江省拆迁办

8、黑龙江房屋拆迁补偿

9、2021年黑龙江拆迁

10、黑龙江省动迁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黑龙江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文件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黑龙江省关于拆迁相关法律,黑龙江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黑龙江省土地征收标准是什么?,黑龙江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拆迁出让的土地补偿标准,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移民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是从哪年开始给农民地补的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拆迁补偿法赔偿方式,2022拆迁赔偿标准一览表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拆迁赔偿,公司资产因政府公共利益搬迁 搬迁协议已签订 但一直未收到补偿款账务怎么处理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条例,黑龙江省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拆迁房屋多少钱一平方,黑龙江省建高速公路征收农田标准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征地拆迁政策、公告、拆迁补偿,七台河茄子河政府网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租赁厂房拆迁补偿办法,租赁土地建厂房拆迁 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拆迁平房补偿,农村平房拆迁补偿新规定2024标准是多少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厂房拆迁补偿政策,一千平厂房能拆迁换多少钱,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最新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的拆迁赔偿标准,吉黑高速占地补偿价格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文件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黑龙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10月11日
古代建筑拆迁补偿标准2026,2023年黑龙江粮食补贴发放时间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房屋拆迁纠纷案例,黑龙江案例:签了协议逾期支付补偿款,法院:一并支付本息!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佳木斯赵先生房屋被违法拆迁 最终判决拆迁行为违法,佳木斯明年大拆迁地段

25年10月11日
马丽芬律师:拆迁户黑龙江,东北迁出人员最新政策分地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房屋拆迁补偿,黑龙江省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0月11日
黑龙江村集体土地入市,集体土地入市最新规定

25年10月11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0月11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0月11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0月11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0月11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0月11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0月11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0月11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0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1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11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