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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起诉要求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n\n\n案件信息
案号:(2021)鄂06行终48号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原告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也即用益物权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认为某某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对某某镇政府征收的案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某华在保康县后坪镇高碑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561.08平方米。2010年10月2日,李某明与李某华签订了《房屋(鱼池、鸡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明对该房屋进行了绿化、鱼塘、鸡棚修建和厨房、餐厅装修等,支出费用139731元。2010年11月26日,李某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了保康县后坪镇高碑农家乐。2016年12月,因保康至神农架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李某明租赁使用的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4月1日,后坪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华签订了《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坪镇政府对被征收人李某华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共计补偿2598631元,并要求被征收人李某华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李某明配合后坪镇政府征迁的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了搬迁。2018年4月,案涉房屋被拆除。2019年8月15日,李某明诉李某华和后坪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2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李某明提供的证据来看,第三人后坪镇政府征收李某华的房屋给其的补偿费用中,并没有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及临时过渡安置费用”。李某明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后坪镇政府支付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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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征收第三人李某华的房屋,第三人李某华为被征收人,应当由征收人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李某华按照相关规定公平补偿。被征收人李某华的房屋在被征收时已出租给原告李某明经营农家乐,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李某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被征收人李某华得到补偿后与承租人李某明协商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因此,原告李某明直接要求征收人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支付征收李某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请求,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某明是否有权对被上诉人后坪镇政府征收的案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明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也即用益物权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认为后坪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华签订的《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20)鄂0626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n\n\n\n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房屋征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权利义务、救济途径不同,容易发生混淆,当事人应视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手段。\n\n\n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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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湛河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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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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