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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南京站内一男子坐在按摩椅上,遭工作人员驱赶,引发网友争议。
{"ctype":2,"value":"6159252dd42a2834ab74a19049b5c9ea14cebf5f","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159252dd42a2834ab74a19049b5c9ea14cebf5f?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正文视频曝光12月2日,有网友发布了一段视频,显示一男子坐在南京站内的按摩椅上遭一女子驱赶,女子称“扫不起就不要坐”。
视频中,男子表示自己只是休息一下,并没有使用按摩功能,而女子则要求他扫码付费或者离开,双方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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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这些话“有些侮辱人”。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付费的按摩椅不应该占用公共区域的资源,也有人认为虽然工作人员态度差了点,但是不使用就该不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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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的问题。
按摩椅作为一种提供休闲保健服务的设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在公共场所放松身心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隐患,如安全卫生状况、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空间占用等。
因此,按摩椅的设置和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安全。按摩椅的设计、生产、投放、维护等环节都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避免出现质量缺陷或人为破坏导致的安全事故。
同时,按摩椅的使用也应该有明确的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和使用时间合理选择服务,防止过度按摩或不适合按摩的人群使用。
公平透明。按摩椅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应该公开透明,不得存在欺诈、强制、捆绑等不正当行为。
消费者应该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按摩椅,不得被迫或误导付费。如果消费者在使用按摩椅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应该有便捷的投诉渠道和有效的维权途径。
适度协调。按摩椅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该合理协调,不得过度挤占公共空间或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正常使用。
按摩椅的设置应该考虑到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尽可能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按摩椅的设置和管理也应该与公共场所的主要功能和服务相适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
我认为这个案例中的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和过错。
男子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在公共场所休息,但也应该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尊重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他没有使用按摩功能,只是想坐在按摩椅上休息,那么他应该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或者选择其他普通的座椅。
女子作为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按摩椅的正常运营,但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不得强制或侮辱消费者。
如果她发现男子没有付费使用按摩椅,那么她应该礼貌地提醒男子扫码付费或者离开,或者向上级汇报,不应该用“扫不起就不要坐”等不文明的语言。
这个案例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裁判。
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视频、票据、聊天记录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损失。
如果双方有任何损害赔偿的要求,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数额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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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公共空间是否违法1、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2、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邻居侵占公共空间如何处理邻居侵占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是侵犯权益的,门口楼道属于共用部位,业主不能占用。
户外的楼道不是业主私人所有,属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属于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共同,因此作为私人不得占用户外楼道空间。
邻居侵占公共空间处理如下: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
5、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
目前我们常见的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通行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如活动房、小区会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应当注意的是,不纳入公摊的部分,也可能作为业主共有的一部分。
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共有的房屋必须纳入公摊面积。
如果发现公共空间被占,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先行与开发商或者公共空间的侵权人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或停止占有。
一、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在具有独立产权证的经营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这种停车场是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而设立,因而产权明确,其收益应当归产权人和管理人享有。
第二种是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若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
这种类型的停车位产权归属取决于停车位所在的道路性质。
如果位于小区内的该条道路是市政道路,其产权当然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
开发商设立停车位必须取得政府的授权与批准。
如果该条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道路,则由于该道路用地属于小区宗地的一部分,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被计算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其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
因此,该类型的停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停车位,其停车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租金收入,该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另一部分为车辆看管费用,该费用归作为看管人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上停车位。
综上可知,一般小区的停车位是归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管公司不同对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处分,但是可以收取部分的车辆看管费用。
二、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可以归业主所有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所得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内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归业主共有。
案例
王某约刘某(未成年人,17岁)去电影院看电影,两人坐在最后一排,等电影开播后,王某趁刘某不备,伸胳膊搂抱刘某,并伸手隔着衣服抚摸刘某腿部、亲吻刘某的脸颊,后被刘某制止。
不久后,当王某再欲搂抱刘某时,刘某突然生气起身离开电影院,在电影院门口报警,王某遂被抓。
当时,电影院的前排有不到十名观众。
本案定罪问题不大,关键问题在于本案是否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这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一旦适用就是5年以上,如果不适用,按照本案的情节,量刑在1年左右。
对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
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就应加重处罚。
比如,被告人钱某在公交车上,采取用手隔着裙子摸臀部的方式,先后两次对车上乘客被害人赵某实施猥亵,后来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众猥亵她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观点二:
部分法院从事实上否认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的要求,不予加重处罚。
比如,2015年某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三楼VIP休息厅内,趁被害人黄某(2005年生)熟睡之际,用手触摸其生殖器官等身体部位。
后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但法院认为:
肖某某在公共场所内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7条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结合本案事实,案发地为温岭市水立方休闲酒店VIP休息厅,从监控录像等证据显示,被告人在实施作案的时间段内不仅有多名顾客在休息厅休息,还有多名顾客进入休息厅,服务员也不间断地过来提供服务。
案发地不仅有多人在场,还陆续有人员进出流动,故休息厅的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也可以发现被告人的猥亵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能够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当众猥亵,但该判决未予以认定。
该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但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台州市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台州市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观点三:
部分检察院、法院将“在公共场所当众”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行为原本构成强制猥亵罪,但为了避免处罚过重,而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综合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比如,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男)在某市正在运营的地铁车厢内,紧贴女生坐下后,以两手交叉为遮挡,将一只手伸进被害人(女,17岁)的上衣内持续摸其乳房。
后又利用下班高峰期间人多拥挤之机,用自己的衣服、手臂等为遮挡,以同样的方法猥亵另外一名成年女性后因被害人察觉报警案发。
法院经审理后,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还有一种情况是,行为原本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行为,但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便将该加重情节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可见,对于情节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且量刑结果差距较大,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结合王某强制猥亵案,我们认为应该采纳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有:
1、从我国法律对猥亵行为处罚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未严格区分,有时较难认定。
关于强制猥亵行为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 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猥亵行政违法行为”和“猥亵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一个猥亵行为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行为人的猥亵手段、时间、地点及次数等,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最终决定是否有刑事处罚。
公共场所涉及猥亵地点,当众涉及对被害人性羞耻感的侵犯。
所以,公共场所当众除了是加重情节,还可以成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2、从立法的目的和演变来看,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在于该行为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
本案中,王某自始不具有如此的主观想法,相反从其主动坐在最后一排,等到放电影的时候才开始搂抱,动作很轻扥种种表现,说明其根本不想被别人看到自己的行为,当众猥亵的主观恶性很小,客观上也没有其他人看到,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不符。
另外,在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修改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就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但情节很轻,却判的很重的问题。
虽然强制猥亵罪没有对加重情节进行类似修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比照。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刑法只应对严重的猥亵犯罪行为处以加重刑罚,对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一般猥亵犯罪,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也要慎重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在公共场所如地铁、公交车上,一旦发生猥亵案件,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公共场所当众”的问题。
如果将地铁内实施猥亵行为的“咸猪手”一律加重处罚,恐怕难以让人接受。
与强奸罪相比较,一般来说,强奸既遂的行为才处于3-4年的基准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显然要比强奸行为轻的太多,如果适用加重情节量刑5年以上,量刑严重失衡,违反一般人的认知。
笔者周辉,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占用公共空间是否违法1、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2、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邻居侵占公共空间如何处理邻居侵占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是侵犯权益的,门口楼道属于共用部位,业主不能占用。
户外的楼道不是业主私人所有,属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属于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共同,因此作为私人不得占用户外楼道空间。
邻居侵占公共空间处理如下: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
5、若依然无法解决纠纷,可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楼道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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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确山县关于国家拆迁的法律,占用公共空间是否违法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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