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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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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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惠城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

一、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

近日,惠州男子合法建房遭镇政府强拆又成为不少人关注的话题,其原因是官方回应:强拆违法,但不能赔钱。这世上哪有这种道理,今日说法设问:“房屋遭镇政府强拆是否赔偿?”对本问的回答,事关《国家赔偿法》的定位,否则,本法是“不赔法”。惠州男子能否获得赔偿,还需从其建房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国家赔偿法性质

一、惠州男子建房到被强拆\n\n\n2021年,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邓先生着手在东江江畔筹划建房事宜;随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邓先生陆续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建房需编制修改性详细规则,为此,邓先生聘请了规划单位进行设计才开始施工建设。2024年4月12日,石湾镇有关部门下达了《涉河湖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邓先生他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4月24日,石湾镇政府对在建工程强行拆除。

2024年7月6日,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石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驳回了邓先生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目前,邓先生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石湾镇政府赔偿损失。

有人可能要问,博罗县人民政府为何要驳回邓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一方面,博罗县人民政府认为惠州市水利局发布的《关于划定市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人员可以还不知道管理区范围的建筑物仅在影响行洪安全的情形下才能确定违法,其适用的法律为《防洪法》。

二、《公告》的效力与强制拆除的性质

《公告》是否有效,普通人不要查阅《防洪法》,其原因是相关部门已颁发了相关行政许可,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防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东江是珠江水系干流之一,源头在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三百山,自东北向西南流经广东省龙川县、和平县、东源县、源城区、惠城区、博罗县,……。据此,博罗县的国土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不理会”《公告》,直接予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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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效力与强制拆除的性质

为了预防滥用职权,干涉正常的建设活动,《水法》《防洪法》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予以相同的限制,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据此,全国河流两岸才有“烟火”气息。

根据《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可采取补救措施。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前述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石湾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性质为无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二条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其中,无效与违法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赔偿范围不同。

有人可能要问,邓先生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形势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数司法人员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本法第二条事实上规定了国家“不赔”。

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不少人对“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作出文义理解为:一是,本法是实体法,即:“本法规定的情形”。二是,公民等有违法行为的,国家不赔。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实际上是归责原则,摒弃了传统中的单一违法归责原则,而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的“违法”二字,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虽未违法但存在过错或者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却将归责原则理解为《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即,本法是实体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是对各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情形抽象归类,据此,本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为程序法。

例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据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支持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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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性质

有人可能要问,不少国家赔偿案件,司法人员为何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驳回请求?其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控制了财政预算。罚金返还,以及配备、设施的配置等还需要财政预算决定。据此,坚持司法公司,司法机关需习惯于“清贫”,或者按规定待遇享受生活和办公条件。\n\n\n就房屋遭镇政府强拆能否获得赔偿话题而言,多数情形下能得到赔偿。其原因是,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是高院,申请再审便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少地方复议机关将一审压在基层人民法院,此类案件难以获得赔偿。此为审级的重要性,据此,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适当的,如,县级政府不能认定《公告》超越了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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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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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惠城区关于拆迁相关法律,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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