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法律主观:
宅基地 的面积标准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具体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1、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5、对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6、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的方式确认。
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审核。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确权发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
(3)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4)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涉及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方式、转让等方面,对于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宅基地的取得。
办法规定,农民自建房屋或扩建房屋的宅基地,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登记,获得宅基地证。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依法承包的农户。
二、使用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住宅、辅助用房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但不得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对于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征收或收回,有新的需求时再重新分配。
三、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自己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方面。
办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监督、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
如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去世了,其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遗传、赠与或者转让,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让人享有。
如果没有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让人,则宅基地使用权自动归集体所有,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各地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住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不得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法律主观:
宅基地 的面积标准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具体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律师解答: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宅基地的取得。
办法规定,农民自建房屋或扩建房屋的宅基地,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登记,获得宅基地证。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依法承包的农户。
二、使用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住宅、辅助用房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但不得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对于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征收或收回,有新的需求时再重新分配。
三、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出租、转让、抵押自己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方面。
办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监督、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住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不得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1、青海省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青海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3、青海省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政策
4、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5、青海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6、青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7、青海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则
8、青海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9、青海省宅基地建筑面积多少
10、青海省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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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海省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青海宅基地面积标准
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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