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钢结构脆性断裂怎么办?
律师分析:
王先生(化名)的左腿骨折了,医院帮他在断腿中装了钢板。
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时,王先生下地试走,不想钢板断裂,王先生再次住进了医院。
为此,他把医院告上法庭。
4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损失约2万元。
2006年冬天,因为不幸遭遇车祸,王先生左腿骨折,为此他住进同安一家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为王先生实施了手术,在他左腿中植入钢板作为固定材料。
出院后,医院嘱咐王先生:
断腿要定期检查,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恢复行走。
出院4个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王先生下地试着行走,不想骨折处剧烈疼痛,王先生再次被送进了医院。
经过检查发现,帮助王先生固定伤骨的钢板断裂了。
王先生不得不重新接受手术,再做一次伤骨固定。
出院后,王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挨两次刀,都是因为医院给他使用的钢板不合格,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认为,出院时医院要他根据恢复情况加强锻炼,他也是按照医嘱做的,所以这块钢板肯定有问题。
而医院则认为,钢板有合格证,没有问题,钢板之所以断裂,主要是王先生过早下地行走。
法院则认为,如果医院认为王先生没有遵照医嘱,就应当举出证据,然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更要命的是,那块惹祸的钢板,后来在医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见了,导致法院无法对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即使医院购买的钢板有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这块断裂的钢板就一定没有问题。
既然钢板不见了,医院就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医院要为钢板断裂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王先生(化名)的左腿骨折了,医院帮他在断腿中装了钢板。
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时,王先生下地试走,不想钢板断裂,王先生再次住进了医院。
为此,他把医院告上法庭。
4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损失约2万元。
2006年冬天,因为不幸遭遇车祸,王先生左腿骨折,为此他住进同安一家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为王先生实施了手术,在他左腿中植入钢板作为固定材料。
出院后,医院嘱咐王先生:
断腿要定期检查,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恢复行走。
出院4个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王先生下地试着行走,不想骨折处剧烈疼痛,王先生再次被送进了医院。
经过检查发现,帮助王先生固定伤骨的钢板断裂了。
王先生不得不重新接受手术,再做一次伤骨固定。
出院后,王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挨两次刀,都是因为医院给他使用的钢板不合格,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认为,出院时医院要他根据恢复情况加强锻炼,他也是按照医嘱做的,所以这块钢板肯定有问题。
而医院则认为,钢板有合格证,没有问题,钢板之所以断裂,主要是王先生过早下地行走。
法院则认为,如果医院认为王先生没有遵照医嘱,就应当举出证据,然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更要命的是,那块惹祸的钢板,后来在医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见了,导致法院无法对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即使医院购买的钢板有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这块断裂的钢板就一定没有问题。
既然钢板不见了,医院就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医院要为钢板断裂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那要看是那个厂家的,然后在根据伤残成度来进行赔付。
精神损失费那要看你们是否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了。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四条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律师分析:
王先生(化名)的左腿骨折了,医院帮他在断腿中装了钢板。
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时,王先生下地试走,不想钢板断裂,王先生再次住进了医院。
为此,他把医院告上法庭。
4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损失约2万元。
2006年冬天,因为不幸遭遇车祸,王先生左腿骨折,为此他住进同安一家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为王先生实施了手术,在他左腿中植入钢板作为固定材料。
出院后,医院嘱咐王先生:
断腿要定期检查,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恢复行走。
出院4个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王先生下地试着行走,不想骨折处剧烈疼痛,王先生再次被送进了医院。
经过检查发现,帮助王先生固定伤骨的钢板断裂了。
王先生不得不重新接受手术,再做一次伤骨固定。
出院后,王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挨两次刀,都是因为医院给他使用的钢板不合格,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认为,出院时医院要他根据恢复情况加强锻炼,他也是按照医嘱做的,所以这块钢板肯定有问题。
而医院则认为,钢板有合格证,没有问题,钢板之所以断裂,主要是王先生过早下地行走。
法院则认为,如果医院认为王先生没有遵照医嘱,就应当举出证据,然而,医院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更要命的是,那块惹祸的钢板,后来在医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见了,导致法院无法对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即使医院购买的钢板有合格证,也不能保证这块断裂的钢板就一定没有问题。
既然钢板不见了,医院就要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判决医院要为钢板断裂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分析:
那要看是那个厂家的,然后在根据伤残成度来进行赔付。
精神损失费那要看你们是否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了。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四条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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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徐州市农村拆房子什么政策,钢板断裂处理案例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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