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补偿主要在房屋价值、安置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等方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具体如下:
1、补助对象: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2、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政府补助标准暂定为:
(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
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6万元;
(2)其他非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
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4万元。
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
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
4、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5、资金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禁止补助资金被挪用,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只领补助不建房的现象;
6、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重建房屋结构要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
房屋重建户要及时拆除原居住的危旧房屋;
改造后的农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调整,不准超面积建房。
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7、改造原则:
应改尽改,主要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村贫困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8、工作要求:
危改农户提供的农户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
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般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申请拆迁国家赔偿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即拆迁过程中侵害公民权利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条件,即拆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损害事实,即须存在拆迁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具体如下:
1、补助对象: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2、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政府补助标准暂定为:
(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
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6万元;
(2)其他非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
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4万元。
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
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
4、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5、资金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禁止补助资金被挪用,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只领补助不建房的现象;
6、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重建房屋结构要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
房屋重建户要及时拆除原居住的危旧房屋;
改造后的农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调整,不准超面积建房。
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7、改造原则:
应改尽改,主要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村贫困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8、工作要求:
危改农户提供的农户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如果是合法建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详情请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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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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