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投诉电话公布!事关老旧小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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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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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沙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投诉电话公布!事关老旧小区改造

一、投诉电话公布!事关老旧小区改造

即日起

沙市区开展老旧小区改造

“回头看”活动

并设立热线电话问需于民

向市民公开征集对已经完成改造

和正在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的

问题和建议

目前,沙市区第一批实施的55个老旧小区改造全部完成,3.8万户居民生活环境大为改观,第二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已全面启动,工程进展如火如荼。

随着改造后小区基础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一些改造不到位、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时有暴露。面对问题,沙市区政府不回避,不推诿,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为此,我们一边将计划内老旧小区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一边对改造完成的小区开展‘回头看’活动。”沙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负责人说,他们将下街道、下社区、入户发放老旧小区改造“回头看”征集意见调查表,对改造后的小区居民需求再征集,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增补改造,确保老旧小区改得“精准”、改得“舒心”、改出“实效”。

“如发现第二批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或者工程进度缓慢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也可通过热线与我们联系。”该负责人表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将坚持群众说了算、对标群众需求干,将“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贯穿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各环节,全力把老旧小区改造这项民生工程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欢迎广大群众反映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建议。

热线电话:(0716)8883973

征集时间: 2022年6月15日—7月15日

二、老旧小区改造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

现阶段,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老小区改造不合理投诉电话

法律分析:

老小区改造发生问题可以打市长办公室电话,有专人接待给处理。

对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老旧小区改造出现问题找谁投诉?

法律分析:

一是拨打当地自来水(水务)公司客服电话;

二是拨打12345市长热线,该热线可转接水务主管部门;

三是拨打当地住建委监察电话;

四,如果都无法解决或无故拖延解决,可找电视台等媒体。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老旧小区改造到哪里投诉

法律分析:

现阶段,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老旧小区改造居民投诉的问题

法律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指导意见为老旧小区改造列出了时间表:

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

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研究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有关激励政策。

(二)落实地方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要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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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沙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老旧小区改造到哪里投诉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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