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咨询
翁碧霞律师

翁碧霞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分配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且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三、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总的来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怎样分配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

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为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标准

在严格执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2001〕65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双委发〔2003〕74号)等文件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和工作经费等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一、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

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

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

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

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二、其他补偿标准

1、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3、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工作经费。

因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产生的各项经费,对涉及的镇(街道)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助。

对拆迁工作量大、成绩突出、上访少、进度快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拆迁涉及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经费、被拆迁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土地收益中拨付专款列支。

双流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情况都是由各街道政府届时会出台非常详细的公告的,因为不是双流县政府能够全权决定得了的。

双流县政府只在文件当中明确的提到,对于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这些拆迁户,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补偿,更加详细的安置方案在这里也无法一一介绍了。

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按照如下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费: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4)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

标准对青苗以收获期,按季进行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其他附着物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

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为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接包人、承租人在接收土地后,会投入大量的劳力与资金,作为实际用益人就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取得权,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当然应由青苗的所有权人取得。

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地上附着物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接包人、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属承包地的债权性利用方式。

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应当注意的是,接包人、承租人作为征地的利害关系人并非毫无权利。

当其权利受有损害时,应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转包人和接包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计算标准;

二是当事人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的,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规则之一处理:

其一,若通过调整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取得等质、等量的承包地的,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继续于调换地上存续,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作出变更即可;

其二,由接包人、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请求补偿;

其三,由接包人、承租人向转包人、出租人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变更合同标的物和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请求补偿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安置的对象范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包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对承租人却没有任何的身份限制。

由于征地安置的对象限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要视其是否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定。

如果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当然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

2、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3、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4、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5、双流区最新征地赔偿

6、双流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6

7、《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双府发〔2009〕30号)

8、双流区征地公告

9、2020年双流区征收赔偿

10、双流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双流县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厂房拆迁标准,双流县厂房企业拆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25年10月16日
双流县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政策,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 法律规定

25年10月16日
双流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天府新区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25年10月16日
厂房拆迁和住房拆迁哪个赔偿多,双流县厂房企业拆迁,厂房拆迁赔偿标准

25年10月16日
集体企业拆迁款怎么分?,双流县厂房企业拆迁,集体土地厂房拆迁怎么补偿

25年10月16日
双流县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双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5年10月16日
双流县拆迁补偿能拿多少,天府新区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25年10月16日
双流县拆迁补偿标准,双流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5年10月16日
厂房拆迁和普通住宅拆迁有什么区别,双流县厂房企业拆迁,厂房拆迁怎么赔偿标准

25年10月16日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怎么赔偿,双流县厂房企业拆迁,工厂停工停产怎么赔偿

25年10月16日
张伟律师:拆迁户安家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家费什么时候给

25年10月16日
湖南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郴政办发 2022 15号文件关与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及归属

25年10月16日
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区别,拆迁安置补助费是什么

25年10月16日
农村拆迁补贴报销比例,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怎么区别

25年10月16日
企业拆迁补偿个人发放,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5年10月16日
荷花街道拆迁补助标准,江苏南京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一亩多少钱、安置补助费每人多少钱2022

25年10月16日
大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2025,江苏南京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一亩多少钱、安置补助费每人多少钱2022

25年10月16日
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从哪里来的呢,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25年10月16日
农村拆迁安置补助费是多少,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费

25年10月16日
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怎么算的呢,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怎么算

25年10月16日
最新新闻
强拆没给补偿怎么维权 拆迁征迁程序维权要点解析

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期限要求与责任认定规则,帮被拆迁人明确维权方向,掌握合理主张补偿的实操方法。

25年10月16日
被强拆没给补偿怎么办?拆迁维权实操要点解析

被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为您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证据留存方法与救济期限,帮您明确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25年10月16日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土地征收难题,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维权空间。本文梳理征迁全流程的应对方法,帮您明确各阶段该做什么,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0月16日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是拆迁中常见的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补偿决定各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规与实务经验,帮您明确维权方向,合理争取征收补偿权益。

25年10月16日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5年10月16日
人口补偿认定存异议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补偿认定是征地拆迁补偿核算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的安置面积与补偿款。本文顺着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的程序节点,拆解每个阶段您该做的事,帮您应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避开征迁里的常见坑。

25年10月16日
征地拆迁新增人口安置 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指南

征地拆迁中新增人口安置补偿常引发争议,本文从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切入,讲解被征收人可采取的维权动作,帮您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遇到违法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25年10月16日
缺少人头费补偿不满意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您在征迁过程中若发现缺少人头费导致补偿不满意,可沿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逐一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的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您明确维权方向,保障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0月16日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25年10月16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0月1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