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东莞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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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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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东莞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东莞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一、东莞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东莞市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税:

工业土地为5元/㎡·年、非工业一类(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为12元/㎡·年、非工业二类为10元/㎡·年。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三、东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每年,下调至2-10元/平方米每年。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

为使税额幅度能客观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我市依照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

其中,滨海湾新区(填海区域)为一级,非工业税额标准10元/平方米每年,工业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每年;

长安、南城、东城、塘厦、虎门、松山湖(生态园)、东莞港、滨海湾新区(除填海区域)为二级,分别为8元/平方米每年和4元/平方米每年。

一、东莞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是怎样的?

1、差别化减免。

对A类纳税人,可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60%—80%(含)范围内的减免;

对B类纳税人,可给予50%—60%(含)范围内的减免;

对C类纳税人,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

对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2、鼓励类减免。

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出具相关意见,并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从报备年度起1—3年内可按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3、特殊情况处理。

对用地亩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4、一票否决。

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的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5、总额控制。

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因土地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四、东莞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税额标准调整要求,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二)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级次一般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

(三)执行标准统一。

使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

一、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东莞土地使用税税率

土地使用税:

工业土地为5元/㎡·年、非工业一类(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为12元/㎡·年、非工业二类为10元/㎡·年。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六、东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

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

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拆迁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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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莞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东莞土地使用税税率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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