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法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强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
2、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3、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4、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强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强拆违章建筑若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提前十五日对当事人进行通知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不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城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在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户一宅违建一般不会强行拆除,但你需要补办相关的手续,这样才能获得相关房屋的正规性认可。
一、一户一宅违建一般不会强行拆除。
一户一宅的违建是否需要强拆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讨论房屋违法的程度及历史因素等影响,进而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强拆。
如果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比如严重影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等,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会因为符合“一户一宅”就使房屋的违法建筑性质得以改变。
但是即便是违法建筑也必须要由有权机关进行认定,且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强拆。
二、因制度衔接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子不会强行拆除。
在农村地区,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衔接不太顺畅,公安部门规定要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能批准使用宅基地,导致一些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农民,未经批准另行建房。
对于这样的房屋,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就不属于违建了,不应被拆除。
三、不影响他人的房屋附属建筑不会强行拆除。
有些农民在房屋主体建成后,在房边建造车库、阳光房、简易储物房等,这些简易附属建筑一般不会去报批,只要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占用公共部位的面积,也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没有邻里纠纷,此类违建也不会被拆除。
如果违建的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唯一住房,理论上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会因为政策的原因而让农民无处居住。
但是,实际中,即使是农民唯一住宅没有手续也会被拆除。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强拆违章建筑若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提前十五日对当事人进行通知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不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一、什么样的违建不能强拆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能否处理
1、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该如何处理
1、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
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违建强拆流程是怎样的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
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有两个作用:
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强行拆除违建是否合法呢
2、强行拆除违建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3、强行拆除违建法律依据
4、强制拆除违建
5、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6、强制拆除违建是哪个部门
7、强制拆除违建的费用由谁承担
8、强制拆除违建程序
9、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10、强制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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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行拆除违建是否合法,强拆违章建筑是否合法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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