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动拆迁法律顾问,冯律师团队正在杭州处理一起厂房强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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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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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城镇房屋动拆迁法律顾问,冯律师团队正在杭州处理一起厂房强拆案件

一、冯律师团队正在杭州处理一起厂房强拆案件

冯律师团队正在杭州处理一起厂房强拆案件

二、杭州拆房补偿律师?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

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

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

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三、杭州律师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引起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合法房屋被强拆,臧云律师在西安的胜诉案例

合法房屋被强拆,臧云律师在西安的胜诉案例

五、北京拆迁律师:法院判决强拆房屋违法!一讼律师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也许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先生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

据政府称,因“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张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

但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15日10时,被告保定市xx乡人民政府乡长带队,组织数十位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动用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张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威胁张先生,如不签订协议则继续拆除。

拆除过程中张先生屋内的物品均遗失、损毁殆尽,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先生认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了解,确认xx乡人民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并及时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区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关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等证据,证明xx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

xx乡人民政府在庭审中亦自认其确实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认为其属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辩称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拒绝签订附着物补偿协议、拒绝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土地,在村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之后,张先生仍拒不执行,已经严重阻碍了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作进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代张先生清除了地上附着物,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xx乡人民政府的答辩,李律师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向法官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乡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授权,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明显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当确认其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之后,法院综合研判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法定职权,其直接进行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了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张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xx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xx乡人民政府认为张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则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向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且张先生仍不履行时,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xx乡人民政府无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因此xx乡人民政府显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程序违法。

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询问实施主体是谁,为以后提起诉讼准备条件。

起诉强拆房屋行为胜诉后还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让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弥补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

而这一系列的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维权。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六、张洁律师——遭遇强拆,无论合法违法,这三个时间段不许强拆

律师分析: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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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镇房屋动拆迁法律顾问,北京拆迁律师:法院判决强拆房屋违法!一讼律师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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