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报价签字后能改吗,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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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报价签字后能改吗,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一、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法律分析:一、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名,并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评估不签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名,并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怎样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合法的

第一,判断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即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其中,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

目前国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也就是说适格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此外其还需取得营业执照。

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应当经过登记注册,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第二,判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来确定。

也就是说协商自主选择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征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第三,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方面,评估机构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按照市场比较等估价方法,同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的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四,判断评估报告的产生程序是否合法。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次进行如下工作:

(1)实地查勘形成记录,并让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或者盖章;

(2)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进行公示;

(3)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4)对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5)对提出评估复核请求的,应当告知评估结果。

可以说,未按上述流程操作而产生的评估结果是具有程序瑕疵的。

第五,判断评估报告是否超出了有效期限。

通常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限期是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判断是否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三、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名,并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

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被征收人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此外,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评估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有: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名,并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怎样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合法的

第一,判断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即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其中,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

目前国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也就是说适格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此外其还需取得营业执照。

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应当经过登记注册,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第二,判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来确定。

也就是说协商自主选择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征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第三,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方面,评估机构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按照市场比较等估价方法,同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的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四,判断评估报告的产生程序是否合法。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次进行如下工作:

(1)实地查勘形成记录,并让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或者盖章;

(2)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进行公示;

(3)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4)对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5)对提出评估复核请求的,应当告知评估结果。

可以说,未按上述流程操作而产生的评估结果是具有程序瑕疵的。

第五,判断评估报告是否超出了有效期限。

通常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限期是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判断是否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六、对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能不能拒绝签字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协议上肯定需要户主签字。

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

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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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评估报价签字后能改吗合法吗

2、房屋拆迁评估报告送达是否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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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迁评估报告给拆迁人吗

10、拆迁评估签字跟不签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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