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宁波鄞州区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
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
(一)基本资料。
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
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档案和资料,看看有没有执业许可证。
这些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取,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构———律师协会询问。
(二)专业水平。
在初步选定律师后,您要与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业务能力和人品。
首先要尽量选择知名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的名声也是其工作能力的一种证明。
其次要在交流中看人品,是否真心的帮忙,态度是否诚恳、实事求是。
二、各类案件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
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
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3、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交通事故,赔偿30万,浙江省内律师费最少约1.5万元。
三、宁波征地补偿一般规定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逾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五)县(市)、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
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
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
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一、宁波征地拆迁官司律师费收多少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二)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房屋拆迁顺序是怎么样的
1、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怎么办?
一、宁波城市房屋拆迁官司律师费收多少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二)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搬迁期限;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三、遇到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怎么办?
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
(一)基本资料。
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
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档案和资料,看看有没有执业许可证。
这些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取,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构———律师协会询问。
(二)专业水平。
在初步选定律师后,您要与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业务能力和人品。
首先要尽量选择知名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的名声也是其工作能力的一种证明。
其次要在交流中看人品,是否真心的帮忙,态度是否诚恳、实事求是。
二、各类案件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
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
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3、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交通事故,赔偿30万,浙江省内律师费最少约1.5万元。
三、宁波征地补偿一般规定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逾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五)县(市)、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
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
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
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鄞政发〔2003〕9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条例》和《细则》执行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地产管理处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房屋拆迁涉及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拆迁中的有关费用测定、地段等级划分等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
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0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
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当地建制镇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当地建制镇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安置住房。
安置住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本规定自批准后印发之日起实行,区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发布的《鄞县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鄞政〔2000〕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1、鄞州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鄞州区土地征用补偿款
3、鄞州区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办法
4、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5、鄞州区拆迁办地块
6、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7、鄞州区拆迁补偿标准
8、鄞州区2021年拆迁
9、鄞州区征收办
10、鄞州区拆迁公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鄞州区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宁波鄞州区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鄞州区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