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土地征收费忘支了在村委能否查到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在村委查到。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包括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因此,土地征收费作为政府拨付的资金,其使用情况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
二、查询方式
直接查询:村民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请求,要求查看土地征收费的相关记录和账目。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的查询,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监督机构查询:如果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土地征收费的使用情况或者公布的信息不真实,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其进行调查核实。村务监督机构有责任对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法律保障
如果村民委员会或村务监督机构未能满足村民的查询请求,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费忘支了在村委是可以查到的。村民可以通过直接查询或向监督机构反映情况的方式,了解土地征收费的使用情况,并依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管理费!但是如果约定其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相关征地拆迁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国土局具体实施。
征地公告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村民查阅征地批文是有法可依的,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村民也是有理由怀疑公告的补偿标准低于征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到被征收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并非是村民无理取闹,没事找事。
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涉及到的批复文件并不是秘密文件,是完全可以向老百姓公开公示的。
可是现如今的征地拆迁,不少当地部门因各种原因互相推诿,不愿出示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文件,村民土地被征收、农房被拆除,对于村民来说,是件非常大的事情,因此当被征收人面对这种政府拒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时候,村民可以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公开征地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土地流转费,因此村委会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管理费!但是如果约定其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村委会可能得到授权代为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1、村征地拆迁账目是否能公开呢
2、村里征地拆迁
3、村组征地款可以发给村民吗
4、村委征地款分给村民
5、村征地款如何发放?
6、拆迁款会公示吗
7、村里征地款的发放
8、村征地款的用途
9、征地拆迁款用途
10、村委会征地款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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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征地拆迁账目是否能公开,村里可以收取土地管理费吗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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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