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原房产证作废吗,房子拆迁后原产权证何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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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原房产证作废吗,房子拆迁后原产权证何时注销

一、房子拆迁后原产权证何时注销

屋被拆迁后,房产证一般是会自动注销的,一般都是由该块土地的新开放商直接申请注销,但如果要是暂时空地或者公共用地的话,可能就没人去管,就需要你自己去房管局注销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注销流程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也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拆迁后原来的房产证还有用吗

法律分析: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做法不一。

. 有的凭政府征收令、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统一公告注销,有的由安置对象在办理安置房权利登记时提供材料予以注销。

. 注销登记的档案也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原权利人可以查阅档案内容。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子拆迁后原产权证何时注销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房屋被拆迁后,房屋就消失,当事人需要办理房产证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拆迁后原来房产证还在吗

法律分析:

房屋被征收拆迁后,房屋就消灭,原房产证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拆迁办理房产证注销

法律分析: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做法不一。

. 有的凭政府征收令、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统一公告注销,有的由安置对象在办理安置房权利登记时提供材料予以注销。

. 注销登记的档案也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原权利人可以查阅档案内容。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房屋拆迁后房产证是否要注销

法律分析:

房子拆迁后房屋产权证由拆迁办收回,房屋拆迁后表示相关利权灭失,视同下面第三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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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原房产证作废吗,拆迁办理房产证注销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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