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权拍卖,拆迁安置房法院可以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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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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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拆迁权拍卖,拆迁安置房法院可以拍卖吗

一、拆迁安置房法院可以拍卖吗

拆迁安置房法院能否拍卖要分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且没有设定抵押权等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会直接进行拍卖。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被执行人存在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执行依据确定交付居住房屋等,法院可以依法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拍卖。

具体来说:

一、一般情况下不拍卖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且没有设定抵押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不会进行拍卖。这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拍卖

被执行人有其他房屋:如果被执行人除了拆迁安置房外,还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可以对其拆迁安置房进行拍卖。

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如果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导致只剩下拆迁安置房,法院同样可以对其进行拍卖。

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房或同意扣除租金: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拆迁安置房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那么法院也可以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拍卖。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法院能否拍卖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如果涉及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

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十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法院原则上是不会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

2、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且房屋不存在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形,那么房屋依法是可以查封、评估拍卖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流程是什么?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

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

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

公证员在进行完上述八项初步审查后,认为都不存在问题,符合公证受理的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

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所交的公证费也不予退还。

当事人接受的,公证处正式受理买卖双方的公证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

对于交易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权属状况、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时且要逐向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持有异议的都要暂停公证程序,等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恢复。

此外,公证员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是否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微小瑕疵以及水、电、气、电视、电话、宽带、家电、家具、物业、户口、税费承担、面积误差约定、风险转移等有关相对次要但也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公证员要提示买卖双方,并在公证谈话笔录内注明。

(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

1、核查卖方的身份是否是真正的房主;

2、卖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卖方已婚则要求其配偶到场并书面表示同意卖方出售上述房产;

3、是否所有的共有人及其配偶都已经到场并且同意出售;

4、卖方提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属实,如有需要应当到房产部门查档或者到房屋现场考察;

5、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是否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

7、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的情形,如果已经被抵押是否已经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8、是否存在被出租的情形,如果已经被出租是否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公证员如果到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档案应当现场制作查档记录,对房屋现场考察的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拍照、摄像等一些辅助手段。

(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买么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安置房会被法院拍卖吗

法律分析:

如果只有这一套安置房的,不得拍卖;

如果有二套以上房屋的,可以拍卖;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只有一套住房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也是可以公开拍卖的。

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在为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法典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可以买卖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拆迁安置房会被法院执行拍卖吗

1、目前的法院执行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房产的执行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及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权利负担,但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都需要长达五六年,有得甚至十年才能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法院原则上是不会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

2、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且房屋不存在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形,那么房屋依法是可以查封、评估拍卖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流程是什么?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

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

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

公证员在进行完上述八项初步审查后,认为都不存在问题,符合公证受理的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

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所交的公证费也不予退还。

当事人接受的,公证处正式受理买卖双方的公证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

对于交易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权属状况、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时且要逐向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持有异议的都要暂停公证程序,等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恢复。

此外,公证员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是否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微小瑕疵以及水、电、气、电视、电话、宽带、家电、家具、物业、户口、税费承担、面积误差约定、风险转移等有关相对次要但也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公证员要提示买卖双方,并在公证谈话笔录内注明。

(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

1、核查卖方的身份是否是真正的房主;

2、卖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卖方已婚则要求其配偶到场并书面表示同意卖方出售上述房产;

3、是否所有的共有人及其配偶都已经到场并且同意出售;

4、卖方提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属实,如有需要应当到房产部门查档或者到房屋现场考察;

5、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是否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

7、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的情形,如果已经被抵押是否已经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8、是否存在被出租的情形,如果已经被出租是否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公证员如果到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档案应当现场制作查档记录,对房屋现场考察的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拍照、摄像等一些辅助手段。

(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买么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六、法院拍卖的安置房可以购买吗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其进行买卖,不过如果要进行买卖的话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

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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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权拍卖,拆迁安置房会被法院执行拍卖吗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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