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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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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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重庆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临时用地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22日以渝规资规范〔2022〕1号印发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2月23日起执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等作出新的规定。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对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7条内容和2个附件。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等4类情形属于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同时,细化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类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

(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一是从严格保护耕地的角度出发,对临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提出选址要求。二是对临时用地位于工程保护范围内、涉及占用生态管控区域或者储备土地的等情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临时用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明确临时用地期限。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明确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其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明确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和临时用地审批主体,按《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预存土地费用制度,规范了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五)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明确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内容和每使用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方式。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一是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规定临时用地单位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二是严格落实按期复垦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三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

(七)严格临时用地监管。一是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办理,并将临时用地信息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监管,土地复垦规模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二是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形成从区县到乡镇(街道)、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同时,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三是加强社会监督。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八)附件。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的材料清单,制定了临时用地申请表示范文本,作为《通知》附件一并印发实施。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

二、重庆市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三、重庆市临时占地手续如何办理

重庆市临时占地手续的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

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

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

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重庆市临时占地的条件:

1、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若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综上所述,申请登记。

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地籍调查。

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重庆临时土地使用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单纯的看国土面积的话,当然大家会觉得实际上也是属于一个土地大国了。

但同时,因为众多的人口所以我国的公民人均土地占有面积可以说非常的有限,因此合理的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是属于临时用地。

那么,重庆临时土地使用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重庆临时土地使用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临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临时土地使用权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行。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然后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办理。

1、申请登记。

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

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

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期限

临时土地证实际上是临时占地手续,只是有当地国土部门下一个批复,一般为重大项目建设的料场或者原料加工厂,期限为两年,如果两年内依然不能完工,可以申请延期,期限为一年。

三、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换正式的土地证?

1、《民法典》规定,如果你想将临时土地使用证换正式的土地使用证,你必须要等到临时土地使用证过期了才可以更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

2、想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要按照国家政策来办理临时土地证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同时带齐临时土地使用证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到你自己当地的政府服务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这样就可以了;

3、但是同时得交土地出让金,具体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这情况咨询你自己当地的相关部门。

五、重庆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六、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按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如果有纠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管理办法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2、临时用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3、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4、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5、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范本

6、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7、2020年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8、临时用地 土地管理法

9、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

10、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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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规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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