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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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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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迁安市拆房屋拆迁补偿款,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一、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接上文)

【“情节”严重究竟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严重混乱”,近年来的司法解释文件也进一步做出了对寻衅滋事犯罪应当进行追溯的参考标准,但根据目前刑法以及相关解释中规定了一些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仍然无法得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种类较多,案件的情节也多种多样,对于行为人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标准,应当从各个方面进行把握,例如行为人做出行为的目的是有意犯罪还是无意产生,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是否携带凶器,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是否因被害人原因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秩序混乱、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是否造成如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后果等等,甚至也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在往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惯。毕竟法条是死板的也是滞后的,对“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规定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认定困难,如2018年9月12日丁某和朋友在街头用喷漆在建筑物墙壁、电箱、街道宣传栏等十多处地方进行涂鸦。当晚,丁某即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相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但丁某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交审查起诉。丁某在墙壁、电箱等不被允许的地方涂鸦无疑是不合适的,但是也应当理解涂鸦是确实只是一种艺术形式,丁某也没有犯罪的意图,其行为后果也没有造成财产的损害,但是公安机关直接以期损害财产情节恶劣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引起了社会争议。

【同案不同处罚现象频繁】

同案不是指完全相同的案件,而是案情极为类似的案件。由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难以的界限难以区分且寻衅滋事罪本身的认定也并不统一,导致经常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如以下两案件都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的判决,案情极为类似,但是罪名认定以及判决的刑法结果却迥然不同:案例一:李某于2019年8月2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四街吃饭,酒后因吃饭结账问题与同事冀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李某持金属杆、衣架等击打冀某,经鉴定冀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李某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案例二:2019年4月28日13时许,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唐人街商场一层南侧美食街区域,无故持对讲机殴打被害人李某,致李某额部、右手背、左手中指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额部、右颞部、枕部多处开放伤口,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也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两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都极为类似,而且也是同一个法院在同一年审理作出的判决,但是判决结果却相去甚远,一个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个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刑期差别也比较大。这两个案件是经司法人员素质和水平相对较高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仍会出现此种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足以说明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罚的现象并不鲜见。

二、何为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问题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情节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行为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

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四种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相比,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

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法律界限与刑事责任界定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界限和刑事责任的界定。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激怒他人,引发纷争或冲突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在寻衅滋事行为基础上,严重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后果严重性等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为前提的,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标准。

因此,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律要求。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如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等。

对于此罪行,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情节的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寻衅滋事罪则需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参与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三、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包括: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何为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判断方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情节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行为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

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四种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相比,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

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法律界限与刑事责任界定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界限和刑事责任的界定。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激怒他人,引发纷争或冲突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在寻衅滋事行为基础上,严重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后果严重性等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为前提的,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标准。

因此,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律要求。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如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等。

对于此罪行,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情节的严重程度。

寻衅滋事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寻衅滋事罪则需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参与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六、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后果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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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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