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胜诉案例21:山东省潍坊市许女士、孙先生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行初103号、(2023)鲁0704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许女士、孙先生在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1年7月18日,许女士、孙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作出了《关于潍坊市坊子区2018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己的承包地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之内。后许女士、孙先生在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的另一案件中得知自己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早已由征收部门支付给了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村委会,但该村委会至今也没有将上述征地补偿款中属于许女士、孙先生的部分依法足额支付与他们,损害了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许女士、孙先生向坊安街道办递交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坊安街道办依法责令该村委会改正其拒不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错误行为,将属于许女士、孙先生的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与二人。但坊安街道办收到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之后对许女士、孙先生作出《告知书》称:该村委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情形,至于征地补偿费是否发放、如何使用、分配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我单位无权干涉。许女士、孙先生认为坊安街道办对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因此将坊安街道办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起诉至法院。
{"ctype":2,"value":"023b5bb5c9ea15ce37539089a4003af33b87b2f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23b5bb5c9ea15ce37539089a4003af33b87b2f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裁判要旨: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坊安街道办作为xx村所在地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所辖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时,有权责令其改正。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申请后,虽然作出了《告知书》进行了回复,但该回复为“你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属于涉及村民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xx村民委员会经过“村民会议”已就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进行讨论并制定方案,xx“村民会议”决定对于征地补偿费不予发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而该次会议只是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且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召开讨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因此,被告收到原告寄递的申请后虽然进行了调查,认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已履行法定职责,但理据并不充分,不可视为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原告的申请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点评: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及时、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确保他们的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得到合理补偿,此外,还应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
对行政机关调解意见不服、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村民会议决议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要求知情权。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是指在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
当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提交到法院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接下来,法院会进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进行勘验等。
随后,法院将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这个程序确保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根据受理条件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通过调解、庭前准备等程序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这一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农民有权拒绝“征地”,可向国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权益。
村委会、镇政府无权处置土地,必须经批准和公告程序。
部分地方存在虚构征地事实转卖土地的问题,农民应申请查处保护自己权益。
保持冷静,报警并留下证据。
法律分析
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如果村民遇到“强征”、“强拆”,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总之农民朋友们如果遇上强征的情况,一定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无权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且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在农村,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这时候一定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镇政府违法征收土地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呼吁加强法律监管
近期,镇政府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公众对此事深感不满,纷纷呼吁加强法律监管。
这起事件涉及到镇政府的权力滥用和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形象。
公众普遍认为,应该加强法律监管,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只有通过法律监管的加强,才能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管,确保政府依法行事,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起涉及镇政府权力滥用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呼吁加强法律监管。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关键。
只有通过法律监管的加强,才能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院不予受理征地补偿纠纷的情况包括:
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意见、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
对集体财产收益决议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
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
要求平等待遇;
要求知情权;
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及退还纠纷;
村委会选举等行使权产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
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涉及多个方面。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合法性。
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包括确保协议的签署程序合规、补偿标准合理等。
此外,法院还需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补偿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充分调查相关证据,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同时,法院还需关注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
总之,审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判并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涉及多个方面。
法院应确保法律法规适用性和合法性,审查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调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审判结果。
同时,法院还需关注社会稳定,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审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判并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
对行政机关调解意见不服、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村民会议决议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要求知情权。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是指在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
当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提交到法院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接下来,法院会进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进行勘验等。
随后,法院将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
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这个程序确保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将根据受理条件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通过调解、庭前准备等程序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这一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基本案情:
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
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
案件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承包合同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获得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地上的农作物因为是现有耕种人村民乙的劳动成果,因此青苗补偿费应归村民乙所有。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的补偿归属,应取决于该附着物的权属状态,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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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坊子区拆房屋拆迁补偿款,法院不予受理征地补偿纠纷的情形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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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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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