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再婚拆迁房女方是否有份,主要取决于该房产的权属来源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如果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拆迁房是在再婚后获得的,且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房产只属于男方或女方个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分享拆迁房的权益。
二、如果拆迁房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如果拆迁房是男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该房产应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分享。
但是,如果拆迁房虽然是男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再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使得房屋的价值增加,那么女方可以主张对增加的部分享有一定的权益。
三、特殊情况
如果拆迁房是男方父母的财产,但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使得房屋的价值增加,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可以对增加的部分享有一定的权益。但具体的权益分配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再婚拆迁房女方是否有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有权分享;如果拆迁房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再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那么女方可以主张对增加的部分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果拆迁房是男方父母的财产,但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那么夫妻双方均可以对增加的部分享有一定的权益。但具体的权益分配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拆迁户户主再婚女方如果是拆迁合同中的安置人口那就可以分到房子的。
二婚是否能享受安置房,根据安置房取得时间判断。
如果该安置房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则二婚夫妻共同享有对安置房的所有权,如果该安置房属于一方婚前所得,则另一方独自享受该房产。
具体能不能分到房子这个得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分配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的规定的,因为拆迁当下被安置人员的认定,被补偿人员的认定是已经定型的,它关乎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之前拆迁的时候,是对于这个房屋有一个共有权利的,所以女方一起被补偿被安置,但是如果女方重新再婚了,那么现在的妻子对于这个房屋是不存在所有权的,也不涉及之前的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不一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成立扶养养关系。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的,那么继子女便有继承权,否则无法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
离婚后如果女方户籍没有迁出,那么是可以享受拆迁补偿的,如果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那么就没份。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
1、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
2、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拆迁户户主再婚女方如果是拆迁合同中的安置人口那就可以分到房子的。
二婚是否能享受安置房,根据安置房取得时间判断。
如果该安置房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则二婚夫妻共同享有对安置房的所有权,如果该安置房属于一方婚前所得,则另一方独自享受该房产。
具体能不能分到房子这个得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分配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的规定的,因为拆迁当下被安置人员的认定,被补偿人员的认定是已经定型的,它关乎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之前拆迁的时候,是对于这个房屋有一个共有权利的,所以女方一起被补偿被安置,但是如果女方重新再婚了,那么现在的妻子对于这个房屋是不存在所有权的,也不涉及之前的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
婚后拆迁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那么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份额;
3、被拆迁房是双方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那么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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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再婚拆迁房女方有份吗,拆迁户户主再婚女方可以分到房子吗?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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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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