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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
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宅基地权属争议中,双方应本着尊重历史、互谅互让的原则,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调解: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行政裁决: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此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应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复议或诉讼。
在处理宅基地权属争议时,还应遵循“现有利益保护原则”,即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确保争议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两家争议宅基地确权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协商解决,公民间发生的宅地纠纷,必须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行政解决,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重新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农民的宅基地重新登记再发证。
在重新登记宅基地时,为了公平公正起见,每家每户都要进行公测,都需用公尺进行实地测量。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4、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1、宅基地确权争议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确权的需要颁发土地证,其手续是什么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确权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1、申请:
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二、宅基地转让使用权的条件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两家争议宅基地确权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协商解决,公民间发生的宅地纠纷,必须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行政解决,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重新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农民的宅基地重新登记再发证。
在重新登记宅基地时,为了公平公正起见,每家每户都要进行公测,都需用公尺进行实地测量。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4、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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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两家争议宅基地如何确权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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